思語律師機智斡旋,讓“無頭案”峯迴路轉

鄒 蓉

2017年7月,某供貨商賴總拿着“供貨協議"複印件,前來委託貴州思語律師事務所打官司,律師提出僅憑這些沒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起訴等於飛蛾撲火,建議預約採購商見面。

與採購商見面有三層意思,一是傳遞解決問題的誠意與善意;二是瞭解拖欠料款的真實背景;三是預知判斷事態走向,以便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如期見面,採購商負責人胡總說:“拖欠材料款,是因爲業主方拖欠工程款所至,我們也是受害者,遇到這樣的事情大家都不願意,也沒辦法,大家只有等。”

這話顯然是“打太極“的託辭,“供貨協議”爲什麼只給複印件的問題還沒開始就已結束?

我說,胡總說得對,沒付材料款的責任確實是怪業主方,我們跟胡總在一條船上,所以要團結一致對外,請胡總拿“供貨協議”原件給我們,這樣材料款可以暫緩。

胡總說,原件沒必要給你們,這筆款一千天都是認帳的,只要我們收到工程款就立即付你們材料款一一沒時限的“空頭支票”?採購商心知肚明,法律規定權利的行使是有時效的,想使用疲勞戰術拖廢供應商的權利主張?達到不付材料款的終極目的!

律師看這個“故事”講不下去,心生“一計”。

讓賴總帶路找到採購商項目所屬施工單位,這回律師避開復印件話題,從關心王總擔任負責人的某項目施工進度、分析拖欠材料款的原因入手,指出項目不支付材料款最終會連累公司,建議公司無論從管理制度還是自身被動負債的利益出發,都應重視並配合材料供應商索要材料款,同時分析項目擔負民事責任的法律主體與內部管理的區別與混同,並告知施工單位,按照“供貨協議”,償付材料款的責任與訴訟主體都是公司,即項目經理購買材料施工盈利,還錢責任由公司背起,合法但不合理,既然有矛就必然有盾,有一招出其制勝。

公司領導兩眼放光:請講。

我說供貨協議是項目負責人簽字公司蓋章,形式上是一個訴訟主體,實質上是兩個責任人,可以把項目負責人同時列爲被告,這樣法院判決兩個主體連帶償還,我們可以選擇執行在建項目工程款,讓採購商償債還錢。

施工單位負責人一聽還有這樣的“好事”,可以輕鬆甩掉焦頭爛額被動拖欠的債務。

我趁熱打鐵且輕描淡寫地說,不過,要想實現這一願望,需要給我“供貨協議”原件與項目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這樣才能實現預期目的。

施工方負責人立即聯繫合同科管理人,很快把律師需要的材料送來。

拿到供貨協議原件的“尚方寶劍”,剎回馬槍找到採購商項目負責人胡總,誠懇分析訴訟成本與主動付款的利弊,示弱說供應商沒協議原件,打官司是徒勞,請理解支持並調解解決:足額支付貨款本金,違約金酌減。這一建議是想最後探析其商德底線,結果無果!

律師撰寫訴狀,羅列欠款事實與付款依據,將供應商訴至法院。

立案約一個月,律師在廈大學習期間,接到採購商負責人打來電話,接受律師調解意見,立即付款、請求撤訴。

就這樣,一個“水深深、路漫漫、材料款、無期限”的無頭案,在律師機敏睿智、胸有成竹、運籌帷幄中實現無望變希望、希望變貨款的現實,使一個無頭案峯迴路轉!

作者:鄒蓉

貴州思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海法律諮詢服務中心顧問

——責任編輯:覃天 總編審: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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