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檢測自願和知情”不能只停留在法規中

漫畫/勾犇

議論風生

以爲是一次常規的入職體檢,四川男青年謝鵬(化名)卻被體檢醫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檢測項目。結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而他求職的公司因此沒有聘用他。近日,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HIV隱私侵權案”。提起訴訟的謝鵬認爲,體檢醫院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他做了HIV抗體檢測,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隨着社會對艾滋病了解程度的不斷加深,“談艾色變”的現象有所減少,但對於艾滋病病毒攜帶者的歧視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報道中的謝鵬就是因爲在一次“常規”的入職體檢中被檢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試用期將滿一個月的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爲由,表示不能聘用他。

雖然事後謝鵬通過起訴公司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支付他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雙倍工資,雙方簽訂一份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但事情的問題遠不止如此簡單,在本案中除了謝鵬所在公司涉嫌歧視之外,更關鍵的是他一直反覆強調與爭取的“我有選擇不做HIV抗體檢測的權利”,遭到了赤裸裸的侵犯。

“不做HIV檢測的權利”並非只是謝鵬個人的意願與訴求,而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保障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則規定:“艾滋病檢測工作應遵守自願和知情同意原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謝鵬在做入職體檢的過程中,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有HIV抗體檢測一項,沒有醫生告訴他要進行HIV抗體檢測,他也沒有簽署書面的告知書等材料。

可以說針對謝鵬的這次艾滋病檢測完全違背了上述條例和辦法規定的自願與知情同意原則。明明有多項條例規定不得在檢測對象非自願、不知情與同意的前提下,進行艾滋病的檢測,可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爲何還是對謝鵬進行了檢測?究竟是謝鵬所在公司授意醫院爲之,還是該醫院一直就把艾滋病檢測當作“常規操作”呢?除了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其他地方的醫院是否也有類似行爲?這顯然不能成爲一本糊塗賬,不解釋調查清楚,後面還會有更多患者“不做HIV檢測的權利”遭到損害。

謝鵬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市中區疾控中心、內江市疾控中心作出書面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及其他相關費用。雖然法庭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謝鵬表示他將繼續上訴。謝鵬的抗爭,是在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但更是在爲所有艾滋病病毒攜帶者爭取權利。

如果“不做HIV檢測的權利”只停留在法規中,不僅不利於艾滋病人的正常工作與生活,對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也會產生負面影響。所以無論謝鵬是否爲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以及維權是出於私利或公心,他勇敢維權的舉動都值得讚賞,也期待輿論能報以寬容與支持。

□夏熊飛(媒體人)

【編輯:郭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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