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漢沽四緯路分店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營業執照91120116091576418M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澱街三經路以東四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負 責 人): 黃欣

違法事實:

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漢沽四緯路分店經營的批次爲2018年3月6日產的西柏坡土特產山區蛋(雞蛋)(700g(15枚)/盒),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抽樣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爲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從華潤五豐農業開發(中國)有限公司以每盒11.9元的價格共購進了44盒上述批次的雞蛋。2018年4月4日,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該批次商品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18年5月2日出具檢驗報告顯示,被抽樣商品中所含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殘留限量》要求:該項檢測標準要求爲不得檢出,實測結果爲4.02μg/kg,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18年5月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複檢要求。

截至案發,當事人以每盒12.8元的價格將上述批次商品共44盒全部售出,庫存爲零。根據以上事實,認定當事人於本案的貨值金額爲563.2元,違法所得爲39.6元。

主要證據:

1、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3、《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詢問筆錄》;4、當事人提供的供貨方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供貨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到貨單等材料;5、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召回通知;6、供貨方華潤五豐農業開發(中國)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報告;7、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出具的購物小票複印件、增值稅發票複印件、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8、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漢沽分局提供的《撤銷案件決定書》。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

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如實提供有關進銷貨記錄,在發現違法行爲後,認真排查內部安全風險,制定整改措施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我局,並及時採取措施召回涉案食品,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且在案發後,當事人及時將此情況反饋進貨廠家,促使廠家從源頭進行食品安全的風險排查和整改,努力盡到作爲經營者應履行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八)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爲的;…(八)發現違法行爲後,及時採取措施召回產品,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9.6元;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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