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市德昌順大藥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營業執照92120116MA0753594H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濱海新區茶澱街河西四經路40號

法定代表人(負 責 人): 於成傑

違法事實:2018年5月30日,天津市德昌順大藥房有限公司在接受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飛行檢查時,被查出其經營的複方甘草片(批號:1708067庫存:8瓶/批號:1705025/庫存:1瓶)、白加黑片(批號:JS04359/庫存:8盒)、小兒化痰止咳顆粒(批號:170901/庫存:1盒)等大量藥品無法提供購進證明資料,存在從無資質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爲。

當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存放有9款涉及11個批次的藥品無法提供購進證明資料。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藥品採取了扣押的強制措施。

現已查明,當事人以每瓶7.5元的價格購進了8瓶複方甘草片(批號:1708067),以每瓶11.8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8瓶;

當事人以每瓶7.5元的價格購進了5瓶複方甘草片(批號:1705025),以每瓶11.8元的價格對外銷售了4瓶,截止案發,此藥庫存量爲1瓶;

當事人以每盒9.89元的價格購進了8盒白加黑片(批號:JS04359),以每盒11.6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8盒;

當事人以每盒8.5元的價格購進了4盒小兒化痰止咳顆粒(批號:170601),以每盒18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4盒;

當事人以每盒8.5元的價格購進了1盒小兒化痰止咳顆粒(批號:170901),以每盒18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1盒;

當事人以每盒3.2元的價格購進了10盒三七傷藥片(批號:20171221),以每盒13.5元的價格對外銷售了2盒,截止案發,此藥庫存量爲8盒;

當事人以每盒15.35元的價格購進了5盒抗菌消炎膠囊(批號:180303),以每盒29.8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5;

當事人以每盒18.58元的價格購進了4盒布洛芬混懸滴劑(批號:171217023),以每盒22.8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4盒;

當事人以每盒14.5元的價格購進了3盒複方金銀花顆粒(批號:180101D),以每盒28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3盒;

當事人以每盒16.5元的價格購進了5盒複方頭孢克洛幹混懸劑(批號:180104),以每盒3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了1盒,截止案發,此藥庫存量爲4盒;

當事人以每盒29.6元的價格購進了3盒維生素AD滴劑(膠囊型)(批號:180104),以每盒29.5元的價格銷售,截止案發,此藥未售出,庫存量爲3盒。

根據以上事實,認定當事人於本案中違法購進藥品的貨值金額爲1034元,違法所得爲51元。

主要證據: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執業藥師註冊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資質;

2、當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其身份;

3、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受委託人身份;

4、當事人提供的部分藥品進銷貨情況說明,證明涉案藥品的進貨及銷售情況;

5、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飛行檢查缺陷項記錄表1份,證明案件來源;

6、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情況;

7、現場照片14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情況和涉案藥品銷售價格情況;

8、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務清單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涉案藥品依法採取扣押的強制措施的情況;

9、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本案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案件發生後,主動對其經營的藥店採取了停業整頓、排查整改等措施,避免類似不合格藥品再次流入市場,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當事人經營的藥品無進貨發票,沒有如實記錄進貨情況,應當認定爲從無資質企業購進藥品,其行爲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六十六條:“採購藥品時,企業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註明稅票號碼。”和《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之規定,構成了從無資質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爲。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八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規範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和《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的,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書。”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1元;2、罰款人民幣3000元;3、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見《財務清單》(津市場監管濱六實強【2018】2號))。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機關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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