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審判是一項高超的技藝,不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還要求法官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和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善於將“情理法”融於一體,使司法裁判最大程度符合普通民衆的善惡觀念,促成判決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司法審判是一項高超的技藝,不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還要求法官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和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善於將“情理法”融於一體,使司法裁判最大程度符合普通民衆的善惡觀念,促成判決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

司法審判是一項高超的技藝,不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還要求法官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和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善於將“情理法”融於一體,使司法裁判最大程度符合普通民衆的善惡觀念,促成判決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

編者按: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索賠案,男子冰上遛狗不幸墜河身亡,家屬向水務部門索賠62萬元被駁回。北京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觀察近年來的“於歡案”“醫生電梯內勸阻吸菸案”“無錫胚胎案”“惠州許霆案”等涉及公平正義、誠信規則等情理法的類案都受到社會普遍關注和肯定。本報特開設“說說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法”欄目,探討在案件審判中如何結合運用天理國法人情,使案件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司法審判是指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進而作出裁判的整個過程。但是,法官審判案件並不是機械地適用三段論完成法律推理。法院的裁判結果能否被當事人接受、能否得到社會公衆的認可,不僅取決於裁判結果是否符合“國法”,而且有賴於裁判結果是否符合“天理”“人情”。當司法裁判能夠上合天理、中符法律、下應民情,那麼就做到了天理、國法、人情三者融於一體,法律便不再冰冷,司法便有了溫度。

情理法交融是中華法系的重要特點,也是中國法文化中長期積澱的傳統。情即人之常情,《禮記》有云:“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非學而能。”人之常情類似於人性,是建立在這七種情緒基礎上,社會公衆的基本價值認同,外在表現爲公序良俗。理即天理,“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古代司法中,裁判者要“動之以情爲先,曉之以理爲中,行之以法爲後”,在法律與情理髮生衝突無法“情法兩平”時,甚至可以依據儒家經典的情理進行裁判。換言之,在古代司法中,情理被作爲最高的裁判依據。

在現代法治社會,情理仍然是處理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最基本行爲規則和倫理要求,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善惡觀、是非觀、價值觀。正如日本學者滋賀秀三所言,情理是“常識性的正義衡平感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只有符合“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的,才能被認爲是情理,而純粹主觀的、經驗的、個性化的情緒感受、價值觀念、宗教理念等不能被算作情理。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強制性規範,是情理的集中體現,但不是情理的全部。在司法審判時,法官應當把法律之中所蘊含的情理闡發出來,把法律所允許的情理運用到案件的處理當中。法律是最高的裁判依據,情理並非法律淵源,道德裁判是應當被禁止的。當法律與情理在具體案件中發生衝突時,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同時兼顧情理,儘可能做到“情理法”相統一,而不是法外用情、法外說情。換而言之,情理可以被作爲裁判依據之外的說理素材,用以增強裁判的人性和溫情。

當前,一些法官在裁判文書說理時往往過於機械,缺乏情理分析。但是,越來越多的法官嘗試將情理作爲說理依據,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於歡案”“醫生電梯內勸阻吸菸案”“無錫胚胎案”“惠州許霆案”等熱點案件的審判,既體現法律尺度,又體現司法溫度,實現法理情有機融合,成爲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於歡案”的二審改判,在發揮刑法打擊犯罪功能的同時,也體現法律不強人所難的精神,得到了社會公衆的廣泛接受和認可。該案二審判決認爲,首先從嚴格適用法律的角度,於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實施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並正在進行,於歡的行爲具有防衛性質,但屬於防衛過當。其次,將案發當日杜某曾當着於歡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親蘇某這一事實,在刑罰裁量上作爲對於歡有利的情節重點考慮,對於歡依法減輕處罰。最終改判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由此可見,二審判決既有法律條文的正確適用,又有情理的參考使用。“百善孝爲先”,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於歡故意傷害的行爲觸犯了刑法,固然應受到刑法的懲治,但其犯罪行爲的動機之一是爲了保護其母親,阻止他人繼續侮辱其母親,這一動機符合人情倫理,應當得到法律的理解。

“醫生電梯內勸阻吸菸案”二審判決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裁判過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則,還楊某一身清白,還着重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也即“情理”的角度進行闡述,讓法官成爲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二審判決書認爲,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吸菸。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菸行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在電梯內吸菸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爲,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菸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衆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除了審判以外,強調情理法相交融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筆者近期協助主審法官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案件,被申請人易女士借款給戴某,再審申請人易某作爲擔保人,易某不服原審判決其對戴某的借款擔保責任申請再審。易某與易女士曾是多年好友,通過裁判的方式可以實現司法公正,但只會進一步讓雙方恩斷義絕,社會效果不佳。筆者秉持“情理法”融於一體的司法理念,在確保實體公正的前提下,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對雙方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一方面,讓易女士念及與易某的多年情誼,雙方曾以兄妹相稱,當初易某介紹易女士與戴某認識,也是出於好心幫助易女士找投資渠道,勸說易女士做出一定的讓步,重修舊好。另一方面,讓易女士明白投資有風險,如果本金能夠追回也算沒有損失。最終,易女士同意放棄對易某利息的主張,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對於這些寶貴的審判經驗和調解做法,我們需要進一步總結提煉,進一步明確提倡什麼、反對什麼、禁止什麼,切實解決“救不救”“勸不勸”“追不追”“扶不扶”等羣衆高度關注的問題,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妥善審理涉及正當防衛、見義勇爲等案件,依法支持公民通過正當防衛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保護見義勇爲,弘揚社會正氣。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了《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作爲今後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立項修改廢止的指導意見,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一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在具體個案尤其是一些社會影響較大、有特殊教育意義的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尤其要注意結合情理進行審判,並進行裁判文書說理。

司法審判是一項高超的技藝,不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還要求法官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和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善於將“情理法”融於一體,使司法裁判最大程度符合普通民衆的善惡觀念,促成判決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只有如此,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正如十七世紀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所言:“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經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裁判結果實現情理法相交融,便是法官裁判藝術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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