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培育扶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洪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10〕11号)、《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湘农发〔2015〕86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怀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的办法〉的通知》(怀农产办〔2016〕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洪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洪江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和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组织形式:在洪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直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经营的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企业的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销售、流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连续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无涉税违法行为,对增强区域财力和带动农民增收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新成立企业达到资产总额、运行前景良好的可直接认定;

5.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户要建立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种植、养殖企业除外);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的方式采购的原材料占所需原材料的60%以上。

6.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企业通过国家有关认证,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8.企业信息化水平: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或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创建企业网站,实现电子商务和网上办公,发展现代企业经营方式。

9.企业形象和文化:申报企业应加强企业形象和文化建设,做到厂房建设规范、办公有序、厂区环境整洁、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企业类型要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本区域同类企业中的重点企业。

第六条申报与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2.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简介;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度资产负债与损益表;

(5)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6)企业产权证书;

(7)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资料;

(8)企业税收情况证明;

(9)企业出口情况证明;

(10)其他有关证明、说明等;

(11)资料真实性承诺。

3.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定,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

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

第七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招商引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品种培育、品牌建设为手段,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不断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要素配置,加快培育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力和市场竞争力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规模企业,力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有重大突破。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及时掌握具备发展潜力、未来一段时间能够达标的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筛选出能达标的企业,建立企业培育库,实施重点挖掘培育,因企施策,采取引导、培训、协调帮助等多种形式,逐步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农业农村部门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为洪江市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申报怀化市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从洪江市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省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须从怀化市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中推荐。

第九条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奖补每家企业3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的运行奖补,奖补3年。

第十条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怀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企业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从湖南省境内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额度的贷款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同时,每年新认定的怀化市级、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可享受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奖补。

1.贷款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种养殖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农产品贮藏、存放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及整理、加工、包装、保鲜、运输、管理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化畜禽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建造创意休闲农业生产、生活、生态等相关设施;拓展产业链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能力,促进农产品的流通销售等。

2.贴息范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贴息的年度累计贷款额度控制在50—5000万元以内,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贷款5000万元进行利息补贴。

3.贴息期限和申报时间:贴息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每年1月底以前按照该办法相关要求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4.贴息标准。一是原则上按照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且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优先支持柑橘和中药材产业的企业。三是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相应支付的利息。

5.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企业从湖南省境内商业银行获取的贷款用途与上述内容不符的;

(2)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企业;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

6.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农业贷款利息补贴法律责任承诺书;

(2)贷款贴息资金的请示;

(3)贷款贴息申请表;

(4)银行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和电子照片);

(5)发票、合同等贷款用途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6)贷款查询授权书;

(7)贷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核把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市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严防虚报冒领等行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及金额在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一条集中连片经营土地(含林地及水面)新办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及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型现代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经营面积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协调服务优先解决生产用地指标。其他永久性建筑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二条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开展精深加工、服务当地农产品销售、农业企业孵化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龙头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证供地。以农、林、牧、渔业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洪江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三条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推荐享受农信担贷款和政策贴息。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对企业运行服务指导。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各种农业财政性补贴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融资、用地等方面重点扶持;优先考虑授予上述企业法人或员工“袁隆平农民丰收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能进能出。

第十六条企业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按要求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实行一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价机制,具体办法是:

1.材料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通知,被监测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监测材料并上交市农业农村局。

2.实地考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被监测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实地考察、评估。

3.研究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情况进行研究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

第十八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企业,直接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1.不履行统计报表、资料报送义务的,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环保不达标,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虚假行为的;

6.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7.因重大经营困难而停产半年以上的;

8.违反诚信道德,拖欠银行贷款或民间借款,引发债务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九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企业应出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变更确认。

第二十条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培育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子,3年内不再享受扶持培育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将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需培育扶持、申报认定及接受运行监测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经查实收回所得资金,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监督检查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怀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贴息政策和洪江市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编辑:王 苇 审核:刘辉霞 终审:周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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