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進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重大修改)

新京報快訊 12月2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以170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進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重大修改。

“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內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寶玉在發佈會上表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使廣大農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切實保障的。否則,如果發包方可以隨便收回承包地,穩定的土地承包關係就無從談起”。

何寶玉說,“對進城農民來說,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權益是他們在農村的最後一點財產和利益,所以對部分農戶在進城後一段時間內,既有城鎮居民的身份同時又保留土地承包權益,整體上講不妨寬容一點、大度一點,不要一看到農戶進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來”。

據其介紹,2015年8月國辦印發了《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其中提出,在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和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在農村改革實驗區穩妥地開展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引導有穩定非農業就業收入、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戶,自願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也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村轉移人口轉爲城鎮居民,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根據這項考慮,我們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何寶玉說,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時,在第26條做了一個區分,“原則上說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不得收回農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區分了兩款,說農民進入小城鎮的,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款又作了一個規定,農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該交回他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有權收回”。

何寶玉解釋說,“因爲這次三權分置後,區分了土地承包經營和土地經營權,允許農戶,一個是自願有償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地轉讓給自己同村的其他的農戶,或者是有償地和集體商量,退出承包關係。但是前提是農民自願的,或者如果不願意這麼做,還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人”。

吉國傑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姝 責任編輯:吉國傑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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