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查閱卷宗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人意見,同時依法告知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被告人鄒振華在獲知認罪認罰制度後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承辦人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後,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依法向被告人鄒振華宣讀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被告人鄒振華當場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合議庭通過庭審查明被告人鄒振華的犯罪事實、犯罪證據、認罪認罰的自願性、量刑情節和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採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振華犯受賄罪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

近日,江口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鄒振華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江口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江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陳亞林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鄒振華,男,50歲,漢族,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原江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06年至2018年利用其職務便利爲相關公司、項目的某些人員在項目規劃、合同簽訂、工程款撥付、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共62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好處費101.7萬元。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查閱卷宗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人意見,同時依法告知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被告人鄒振華在獲知認罪認罰制度後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承辦人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後,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依法向被告人鄒振華宣讀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被告人鄒振華當場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上,審判長告知鄒振華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被告人鄒振華當庭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公訴人在被告人鄒振華認罪認罰的情況下,使用PPT集中對證據進行示證,經庭審質證被告人鄒振華均無異議,鑑於被告人鄒振華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結合被告人鄒振華量刑情節,建議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合議庭通過庭審查明被告人鄒振華的犯罪事實、犯罪證據、認罪認罰的自願性、量刑情節和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採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振華犯受賄罪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

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江口縣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認罪認罰的適用既是對檢察官辦案水平和能力的挑戰,也是檢察官更好地以審判爲中心履行審查起訴職責的體現,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節約司法資源。(來源丨銅仁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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