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各种纪念酒、系列酒来讲,我们平时所说的茅台酒主要是五星牌茅台和飞牌天茅台。虽说两种酒的酒质是完全一样,但是人们却更偏向于飞天牌茅台酒。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飞天牌茅台诞生的意义密不可分。

飞天牌茅台的由来

茅台酒厂初期,无论出口还是内销使用的都用同一个商标,印有金色麦穗齿轮和红色五星组成的 “ 金轮牌 ”商标,即今天的 “ 五星 ” 商标的前身。

1958年在茅台酒历史上是一个意义非凡的年份,在这一年,外销茅台酒有了自己的品牌——飞天。从此,沿用六十年,一直到今天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茅台名品。

此前,茅台酒厂在1954年注册了“金轮牌”商标,无论出口还是内销都用同一个商标,并从1957年起,将商标内容全面改为简化字。

但上世纪50年代的国际形势波诡云谲,受冷战思维的影响,欧美各国对共产主义思想和元素极其敏感。而“金轮牌”商标的构图中五星和齿轮的造型,带有明显的社会主义色彩。正缘于此,“金轮牌”茅台酒在国际市场的销量受到了很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茅台酒厂经过多方讨论研究,决定采用敦煌壁画中“飞天献酒”的图案作为原型,来设计一套既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又淡化了政治意味的商标,专门用于出口外销的茅台酒。1958年,这款新商标终于一锤定音,这就是“飞天牌”。

1958年,“飞天牌”完成了境外注册事宜。委托商香港五丰行在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注册了该商标,名称为“飞仙牌”。这个商标(国内称“飞天牌”)属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广东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有,后由贵州省粮油进出口公司所有,贵州省的如董酒、习水等企业也用来当做出口商标使用了一段时间。

飞天牌茅台的意义

“飞天牌”商标中的两个仙女,取自印度神话中的“天歌神”乾闼婆和“天乐神”紧那罗,其职能分别为“散花传香”“奏乐起舞”。飞天图案是敦煌壁画的标志性形象之一,也是世界美术史上的瑰宝。

敦煌文明早在19世纪便在西方国家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热潮,德国、俄国、英国、法国、瑞典、芬兰等国家先后派出考察队赴敦煌进行科学考察。由于敦煌壁画中的“飞天”形象在国外影响很大,所以这个标志被大家接纳,反华势力也无言以对了。

“飞天牌”商标的诞生,既彰显了中国历史悠久的艺术,又在世界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力。而且“飞天牌”商标一经推出,便迅速帮助茅台酒在国际上打开了市场。

但是,“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是贵州茅台酒厂的经典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风光无限,但是在“飞天”牌茅台酒的发展史上,却经历过不为人知的波折,甚至差一点被停用。

众所周知,“飞天”牌商标最早用于出口茅台酒上。该商标于1958年7月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驻外机构香港五丰行在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境外注册。到上世纪80年代,贵州粮油已经在37个国家注册了“飞天”牌商标和“贵州茅台酒”商标。

此时,“飞天”牌商标已经成了该公司最核心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围绕该商标的一系列故事也拉开了序幕。

国外商标权归属

1993年茅台酒厂体制改革,拥有了自己的出口权,调动了发展外贸的积极性,因此与贵州粮油在出口商标管理、经营方案、经营方式、报价、成交、互通情报等方面产生了矛盾和分歧。

例如,由于贵州粮油在国外拥有的是“飞天”和“贵州茅台酒”的组合商标,因此,无形中给贵州茅台酒厂自营出口设置了许多障碍,制约了其国际市场的发展空间。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为保证“飞天”贵州茅台酒商标与贵州茅台酒商标完整统一,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提出要求转让“飞天”牌商标的报告。

2004年7月,经过长期酝酿和反复磋商,双方就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国外注册商标有偿转让达成共识,签署《代理商标转让协议》,贵州粮油将其拥有的、注册于境外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商标以协议方式有偿归属于茅台有限公司(茅台集团)。

2007年6月2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核准了第29类、第30类、第32类不同类别的飞天牌商标,无偿转让给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飞天注册商标的转让和商标的独占使用提供了重要条件。

国内商标权归属

国内“飞天”牌商标的归属也曾一波三折。

根据《商标法》,茅台集团与贵州粮油从1985年开始签署商标使用协议,延续到2002年。不过,从2000年起,贵州粮油与一些小酒厂开发了一系列与“飞天”标识有关的酒,在市场上造成了这些酒是茅台集团产品的误导。即使2002年茅台酒厂已经与贵州粮油签订了“飞天”商标使用的“排他性协议”,一些小酒厂仍然继续生产经营“飞天”酒。

为此,茅台集团多次要求贵州粮油不要分离“飞天”与“贵州茅台”的关系并停止这种行为,否则将扣减标识使用费并最终停止使用“飞天”标识。

同时,贵州粮油还将“飞天”牌商标多头质押贷款,使数额巨大的银行资金陷入困境。如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曾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飞天”牌商标专用权。贵州工行、长城资产等贵州粮油债权人也曾多次向法院申请查封“飞天”牌商标。

当时,贵州茅台正在谋求上市,因此不得不在招股书中进行澄清解释,并表示受此事影响,要考虑弱化“飞天”牌依赖性,甚至减少“飞天”茅台酒的生产量。

虽然茅台集团一直在争取“飞天”商标所有权,但进展并不顺利。2009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曾作出裁定,将贵州粮油拥有的茅台“飞天”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5000万元,抵偿其债权人之一贵州省商贸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贵州商贸”)的债务;该商标专用权也变更为贵州商贸所有。

不过,该裁定作出之后,贵州粮油的最大债权人长城资产等机构立即向贵州高院提出了异议,最终该裁定没有生效。

后来,经过茅台集团的不懈争取与多方的长时间协调、斡旋,2011年8月25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贵州粮油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家贵州粮油债权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了“飞天”牌商标国内注册专用权,从而使旷日持久的国内“飞天”牌商标转让最终敲定,完成了茅台酒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2011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达受理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飞天牌商标《转让申请通知书》,当年11月6日下达《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并换发新注册证。

至此,“飞天”牌商标与贵州茅台商标终于统一归属于贵州茅台所有,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知识产权。

从1958年“飞天”牌商标诞生至今已经近60年了,它与“贵州茅台酒”互相成就,缺一不可。如今看来,我们应该庆幸茅台酒厂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让“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成为享誉全球的经典,成为百姓餐桌上一道独特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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