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闲置,物业费和供暖费还需要缴纳,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物业费

一、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中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是无需要接受相关的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那么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

二、物业管理费在房屋实际交付后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缴纳。

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四、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如果不居住房屋的话,应该提前跟物业公司妥善协商物业费的标准问题。另外,每一个地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是不一样的,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于无人入住的房子给予物业费上的折扣,例如按50%或70%缴纳。同时也为了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有的地方也规定了一年之后仍未入住的,按照10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来缴纳。

房屋闲置,物业费和供暖费还需要缴纳,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供暖费

根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规定“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长期集体供暖状况所作的规定,虽然现在不少新的住宅采取了一户一闸的供暖方式,但是共有部分的供暖仍需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就说明了共有部分供暖是需要大家共同承担的,不能以没有居住为由不履行共有部分的供暖费,七十二条还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作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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