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動律師代理申訴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律師代理申訴工作有關閱卷、調查令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實現了律師代理申訴工作與審判工作的有效銜接,也使全省法院律師代理申訴工作走上規範化、長期化、制度化的軌道。

《實施細則》要求,山東高院和各中級法院都應當確定專門審判團隊負責律師代理申訴案件的審查審理,代理申訴值班律師需要通過閱卷進一步審查的,可以向法院專門審判團隊提出閱卷申請。調取原審卷宗的,專門審判團隊應當在5日內向原審法院發出調卷函,原審法院收到調卷函後,應當在15日內將案卷送調卷法院。專門審判團隊應當在收到原審卷宗後3日內安排律師閱卷。經代理申訴值班律師事務所專業委員會研究並出具加蓋律所印章法律意見書的申訴案件,法院受理後編立正式案號,進入審判管理流程,確定案件承辦法官並向代理律師出具《申訴案件受理通知書》,並明確對值班律師代理申訴案件,各級法院要在3個月內審查完畢。

《實施細則》規定,代理申訴律師在辦理申訴案件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法院授權代理申訴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後,律師應在5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律師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將調查令繳還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的,代理律師應將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並書面說明原因。

《實施細則》還詳細規定了對值班律師的管理和考覈要求。

編輯: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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