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地上物補償歸種植的村民所有,村委會無權截留!

【案例簡介】

某村村民章某1997與村委會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裏20畝土地種植甘蔗,承包期爲30年。去年,因國家建設需要,章某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徵收,某國土資源局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章某種植的甘蔗進行了清點。並將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村委會。村委會在收到徵地建設單位所給付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補償費後,告訴章某經村委會研究,只付給章某其中的90%,剩餘的10%村委會收取做辦公經費。章某不同意也不領取該款,他認爲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應該均歸其本人所有。那麼,對於這個問題,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1、首先,徵地建設單位所給付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應全部歸章某所有,村委會扣留10%作爲辦公經費,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權益。

2、其次,若章某和村委會就該補償款歸屬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章某可以找相關政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原因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徵收、佔有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每部分的用途和歸屬均有明確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據上述規定,徵地補償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個人,其他人無權取得。

本案中,因章某承包的土地被徵收而給予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應全部歸章某所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本案中,村民委員會決定將章某承包土地被徵收後,給予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扣除了10%作爲辦公經費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權益。章某作爲實際耕種人,依法享有土地被徵用後獲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的權利。

【維權建議】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助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農戶因承包地被徵收而造成的青苗等直接損失,理應得到補償。爲了防止村委會對該筆補償費用濫用,章某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於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