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保護神來了,2019年1月1日起,這些行爲被禁止

我國電子商務的興起可以說與阿里巴巴共同起步。1999年,隨着阿里巴巴正式成立,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也開啓了新紀元,人們被網上價廉物美的商品所吸引,網購成爲最時髦的購物方式。隨着淘寶、天貓、京東商城、唯品會、拼多多等各大電商平臺的興起,電商網購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但由於經營者的良莠不齊,導致欺騙、坑害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人們在網上購物的同時,尤如在進行一場“大冒險”活動,許多在網上購物的人多是抱着試試的態度,金額也多會選擇數目較小的交易,能用則用,不能用也損失不大,而不用再和商家去爭論到底誰是誰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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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規模也在不斷擴大。2017年,我國通過互聯網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了29萬億元,網絡零售客和網購用戶數均處於全球領先地位,形成了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如此之規模的電子商務市場,雖然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由於其適用範圍不同,急切需要一部專業的規範電子市場行爲的法律,來規範電子商務交易中是日常行爲,保護消費者的消費權益。

網購的保護神來了,2019年1月1日起,這些行爲被禁止

好消息是,2019年1月1日,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就要正式實施了。《電子商務法》的實施,意味着我國對電商的管理更加規範化,以往電商中存在的一系列不正當、不規範的行爲將被禁止。從此電商糾紛有法可依,不用再“摸着石頭過河”了。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首先規範了整個電子商務的經營和運營,也規範了電子商務方方面面的權利和義務,爲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更加開闊和公平的競爭環境。比如,《電子商務法》對於電商平臺的運營者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有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這個條款的出臺,電商平臺經營者再也沒有權利強行要求電商經營者“二選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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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電子商務法》對於我們普通的消費者來說,又有什麼最直接的好處呢?

首先,《電子商務法》首次明確的將通過“其他網絡服務”的服務形態納入到了電商範圍,明確了通過微信等網絡手段從事經營活的也屬於電子商務經營,更好的明確了利屬關係,首次使“微商糾紛”有法可依。

此外,以往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爲,自《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這些行業都將變成違法行爲,《電子商務法》中明確規定,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以後,消費者再也不用爲確認某件網購商品的評價是的“真實性”而費腦傷神了。此條的實施,也讓網上經營者們更加珍惜自己的信譽,珍惜用戶的意見,爲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可以說,以後評論的優劣也成爲了電商經營者的信譽最直接的表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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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購者來說,最氣憤的莫過於被商家莫名“砍單”了,被“砍單”後還沒有說理的去處,有苦難言。特別是在每年的“雙11”大促銷期間,“砍單”更是常事。而此次《電子商務法》的出臺,讓經營者的“砍單”行爲不再合法。《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爲自己的毀約行爲製造藉口。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以後一旦遭遇“砍單”,就有法可依了。

可以說,《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使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更加規範,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護,一舉改變了消費者在網絡消費者的弱勢羣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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