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試周即將來臨,你知道在此期間最危險的事情是什麼嗎?

考試作弊!

有些同學因爲不瞭解學校的規章制度,或因一時衝動,或因疏忽大意,在考試期間實施作弊而受到違紀處分,甚至失去了在大學繼續讀書的機會。

爲了使同學們能夠順利地度過大學四年,教務處整理了以往考試作弊的典型案例,希望同學們仔細閱讀,引以爲戒。

(以下案例均根據真實事件改編,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本文共4個案例 閱讀約需要7分鐘

【案例1】

多次請人替考:

2018年1月,黃某某同學在某次考試中請他人替其考試。調查期間發現,該同學還存在其他考試科目請人代替考試的行爲(調查發現共兩位同學參與替考)。

經學校調查認定,黃某某及代替其考試的另外兩位同學已構成考試作弊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最終,根據《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決定給予黃某某等三位同學開除學籍處分

(圖片來源網絡)

【點評】

考試是檢驗學生對知識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學生應正確認識考試的目的,平時認真掌握相關知識,嚴肅參加考試。

替考是一種嚴重的違紀行爲,學校一般給予學生留校察看或以上的處分。本案例中黃某某同學多次請人替考,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經學校調查認定,最終給予黃某某及另外兩位同學開除學籍處分。

部分在校同學未能認識到替考的危害性,也不瞭解替考後果的嚴重性,礙於情面或貪圖小利替別人考試,最終害人害己,甚至失去繼續在大學學習的機會

【制度鏈接】

《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二)在考試期間或考試進行時,有以下行爲者即屬考試作弊:

互換試卷、請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爲。

【案例2】

代替他人考試或請人代替考試:

大四學生(應屆畢業生)關某某由於有事無法參加某課程考試,後請大三學生陳某某代替其參加考試。陳某某開始不願意代替關謀謀考試,後經關某某勸說,立場不堅定,還是代替關某某考試。在考試開始不久後即被監考老師發現。

經學校調查認定,其兩人的違紀行爲證據確鑿,已構成作弊事實。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這兩位同學留校察看處分

(圖片來源網絡)

【點評】

關某某經過十年寒窗苦讀,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學,基本快修完學業,還有幾個月就可以畢業了,前途可謂一片光明。卻因違反了學校考試製度而得到留校察看的處分從此與學士學位無緣

同時,陳某某未能堅持立場,抱着僥倖心理協助關某某實施考試作弊,情節嚴重,最終同樣得到留校察看處分無緣學士學位

一失足成千古恨,有時“助人”也害人!

【制度鏈接】

《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二)在考試期間或考試進行時,有以下行爲者即屬考試作弊:

互換試卷、請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爲。

《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五條

受過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案例3】

抄襲他人答案或爲他人提供答案:

2018年7月9日,某老師在批改某課程考試試卷過程中,發現陳某某等11位同學答卷類同。後經調查發現,陳某某等11位同學在考試過程中涉嫌抄襲他人答案及爲他人提供答案

經學校調查認定,陳某某等11位同學違紀行爲證據確鑿,已構成作弊事實。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陳某某等11位同學嚴重警告處分

(圖片來源網絡)

【點評】

作爲一名學生,學習始終是首要任務。而考試是一種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的方式和手段,希望各位同學能夠正確看待考試,合理安排複習時間,認真備考。切勿因考試準備不充分而鋌而走險,否則只能自食惡果

【制度鏈接】

《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二)在考試期間或考試進行時,有以下行爲者即屬考試作弊:

抄襲他人答案或爲他人提供答案

【案例4】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調取監控錄像發現考試作弊

2017年7月3日,大三學生張某某向邱某某傳遞有試題答案的紙條,在邱某某接收該紙條時,被網上巡查員通過視頻監控系統發現。經學校調查認定,這兩名同學的行爲已構成考試作弊。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兩人嚴重警告處分

2018年3月,教務處在調取某位同學考試違紀的視頻監控錄像時,發現該考場另外兩位同學也存在考試違紀現象。經學校調查認定,這兩位同學的行爲已構成考試作弊。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兩人嚴重警告處分

(學校高清監控示意圖)

【點評】

學校每間教室都安裝了高清監控攝像頭,期末考試期間除了有考場監考老師、流動考務人員外,還有專人負責網上監控,確保全方位無死角監控所有考場情況

所以,各位同學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哪怕監考老師未能第一時間發現違紀行爲,仍然有“天眼”在監督着大家。

【制度鏈接】

《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二)在考試期間或考試進行時,有以下行爲者即屬考試作弊:

(1)違規傳遞考試信息;

(2)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資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考考試的;

(3)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號等信息的;

(4)抄襲他人答案或爲他人提供答案;

(5)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互換試卷、請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爲;

對犯有上述屬作弊行爲者視其情節和認識錯誤態度,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對犯有(1)-(4)款行爲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處分;對犯有(5)-(6)款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對犯有其他違反考試規定行爲者,視具體情況予以處分。

(圖片來源網絡)

分數誠可貴,誠信價更高

考試可以重來,誠信的底線一旦失去就無法重建。

希望各位中大新華學子引以爲戒,

把握心中的紅線,誠信應考!

附:《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學生考場紀律》

一、學生必須按照考試規定時間,持學生證(校園卡)和身份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無故遲到二十分鐘者不準進入考場,開考後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退場。

二、學生進入考場,必須帶好必要的文具,如簽字筆、鉛筆、橡皮擦等,考試期間禁止互相借用文具。書籍、筆記本、資料、草稿紙等一律放在黑板前或窗臺上,不得放在桌椅上。

三、學生進入考場,要關閉各種通訊工具(手機、BB機等),放在黑板前或窗臺上,並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試中途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學生應服從主、監考人員指揮。

四、學生遇到試題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教師詢問,但不得詢問或試探與解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五、學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議論。

六、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答卷。答完的試卷應將卷面朝下放置。考試終了學生應立即停筆,把試卷、答卷連同草稿紙一起上交。不按時交卷者,監考教師有權不接受考卷。已經帶出考場的試卷作廢。

七、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考試期間不準交頭接耳或偷看他人答卷。對協助他人作弊者,視共同作弊論。一旦發現作弊,該課程以零分記,並給予紀律處分。

八、凡考試作弊的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分。

圖文來源: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教務平臺

責任編輯: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學生會學術部黃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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