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學法丨冒用其他公司名義銷售中藥,小心涉刑!

【案情】

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李某在沒有取得《藥品許可證》且沒有獲得藥品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冒用藥品公司的名義,向醫院和社區服務站出售各種中藥飲片,銷售金額數十萬元。

那麼,李某的行爲應當受到何種處罰?

【法律分析】

在我國,對於藥片經營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從事藥品經營行爲必須經過藥品監管部門的批准併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在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藥品許可證》,也未獲得藥品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經營中藥飲片,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系非法經營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的行爲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李某的行爲符合上述規定的罪狀特徵,故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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