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年制定的《唐律》,对贪污受贿的处罚是极为严格的,官吏监守自盗,贪污三十匹帛、官员收受贿赂十五匹帛、其他枉法者达到二十匹帛,均处以绞刑。

到了唐玄宗执政时期,对于贪官惩处开始放松了,基本上没有动用过绞刑,这么做虽然让天下人感到皇帝宽容大度,但客观上造成了贪腐之风日益猖獗。

开元年间,武强县令裴景仙在任时,多次向百姓索取财物。

他在离任时,被属下官员揭发,朝廷调查得知,其索取财物累计达五千余匹帛。

五千匹帛是啥概念呢?

当时每匹帛价值约四百五十文钱,可购买九百斤大米,五千匹帛相当于两千多吨的大米,这算得上惊天大案了。

朝廷调查结束,立即逮捕了裴景仙。

唐玄宗李隆基得知此案,异常气愤,下令将裴景仙“集众杖杀”,就是由大臣们乱棍打死。

大理寺少卿李朝隐上奏表示反对,理由是:按照唐代法律,索取财物没有死刑。

唐玄宗看了李朝隐的奏折,还是亲手下诏,坚持要处死裴景仙。

李朝隐再次上奏提出:生杀之权可以由皇帝掌握,但定罪轻重要依靠法律条文。作为臣下,我有严守法律条文的职责。

“裴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裴景仙属于索要财物,罪不至死。法律规定枉法赃满十五匹帛处以绞刑,索要财物再多也只是处以流放刑罚。

现在我们处死裴景仙,那么日后有人犯贪赃枉法之罪,将如何加重处罚呢?

见唐玄宗若有所思,李朝隐继续为裴景仙求情,说裴景仙“一门绝祀,情或可哀”,他的家族有罪,兄弟都被处死了,只有他一人传宗接代,其曾祖裴寂还是大唐的开国元勋,请求皇帝网开一面。

经过反复权衡利弊,唐玄宗最终还是接受了李朝隐的劝谏,依法将裴景仙杖责一百,发配到岭南蛮荒之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