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年制定的《唐律》,對貪污受賄的處罰是極爲嚴格的,官吏監守自盜,貪污三十匹帛、官員收受賄賂十五匹帛、其他枉法者達到二十匹帛,均處以絞刑。

到了唐玄宗執政時期,對於貪官懲處開始放鬆了,基本上沒有動用過絞刑,這麼做雖然讓天下人感到皇帝寬容大度,但客觀上造成了貪腐之風日益猖獗。

開元年間,武強縣令裴景仙在任時,多次向百姓索取財物。

他在離任時,被屬下官員揭發,朝廷調查得知,其索取財物累計達五千餘匹帛。

五千匹帛是啥概念呢?

當時每匹帛價值約四百五十文錢,可購買九百斤大米,五千匹帛相當於兩千多噸的大米,這算得上驚天大案了。

朝廷調查結束,立即逮捕了裴景仙。

唐玄宗李隆基得知此案,異常氣憤,下令將裴景仙“集衆杖殺”,就是由大臣們亂棍打死。

大理寺少卿李朝隱上奏表示反對,理由是:按照唐代法律,索取財物沒有死刑。

唐玄宗看了李朝隱的奏摺,還是親手下詔,堅持要處死裴景仙。

李朝隱再次上奏提出:生殺之權可以由皇帝掌握,但定罪輕重要依靠法律條文。作爲臣下,我有嚴守法律條文的職責。

“裴景仙緣是乞贓,犯不至死。”——裴景仙屬於索要財物,罪不至死。法律規定枉法贓滿十五匹帛處以絞刑,索要財物再多也只是處以流放刑罰。

現在我們處死裴景仙,那麼日後有人犯貪贓枉法之罪,將如何加重處罰呢?

見唐玄宗若有所思,李朝隱繼續爲裴景仙求情,說裴景仙“一門絕祀,情或可哀”,他的家族有罪,兄弟都被處死了,只有他一人傳宗接代,其曾祖裴寂還是大唐的開國元勳,請求皇帝網開一面。

經過反覆權衡利弊,唐玄宗最終還是接受了李朝隱的勸諫,依法將裴景仙杖責一百,發配到嶺南蠻荒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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