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這意味着中國進一步加強進城落戶的農戶等承包農戶的權益保護,同時婦女也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

看到這個新聞,很多網友心生疑問:原來婦女沒有這個權益嗎?

其實,修訂之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早已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在法律意義上,婦女是一直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的。由此,加強對婦女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保護成爲當務之急。

喜訊!新土地承包法出臺:農村外嫁女不得收回土地!

新增兩項規定強調婦女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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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這次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加了兩項規定:

一是規定承包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這些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杜濤說,這兩項新增加的規定,實際主要的考慮也是關於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副巡視員孫邦羣說,這些規定都是對婦女承包經營權加強了保護。

所以從這個角度,特別是外嫁女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

第一,在孃家的地不能收回。

第二,在婆家如果沒分到地的時候,更不能收回。

通過修改法律強調保護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權利,不僅是貫徹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的重要體現,在廣大農村地區,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婦女土地權益落實情況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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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婦女被剝奪土地承包權益,“未婚女”“外嫁女”“離婚女”農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現象屢見不鮮。

據國家統計局和全國婦聯聯合開展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顯示,18—64歲的農村婦女中,有21%的婦女因婚嫁、喪偶、失地等原因,其土地承包權益沒有得到落實。

在一些農村中,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存在,不少村民認爲出嫁、離婚的婦女沒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權,在發包時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給婦女。

有的地方婦女出嫁或離婚、喪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徵後,少給或不給婦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甚至一些地方在村規民約中對出嫁、招婿、離婚、喪偶婦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視性規定,不給這些婦女應有的徵地補償和集體收益分配,使她們成爲事實上的“二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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