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3歲少年涉弒親:懲戒“少年犯”不能留空白)

相對於網絡上求槍斃行兇未成年人的輿論,我們該關心的應是,如何重新構建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先防禦、事後懲戒、社會幫教、特殊教育的體系。

又見少年弒親!2019年第一天,湖南衡南縣公安局的一則協查通報,引發公衆焦慮——這距離湖南沅江12歲少年弒母案,不過才一個月。

1月1日,湖南衡南縣公安通報“13歲少年錘殺父母案”。嫌疑人羅某系三塘鎮初一在讀學生,因家庭糾紛用錘殺父母后逃逸。嫌疑人最後被監控拍攝到其身穿淺綠外套現身三塘鎮一間網吧。在公安機關的協查通報中,這名13歲凶手的“賞格”高達1萬(提供犯罪嫌疑人線索獎勵1萬)或者3萬(發現犯罪嫌疑人並直接抓獲的獎勵3萬)。

最新的消息顯示,1月2日下午,衡南警方在羅某逃亡雲南大理後將其抓捕歸案。如今雖然將羅某抓獲了,但問題是,接下來又該拿他怎麼辦?

我國《刑法》規定,14週歲以上,需要對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負刑事責任,而14週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哪怕他犯了錘殺父母這樣的梟獍罪行,他也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1個月前,湖南沅江12歲弒親少年被抓後重歸校園,引發家長抗議,最終被帶離原環境定點監護,就曾引發公衆一輪討論。而如果這次當地警方最終確定13歲少年弒親罪名成立,那社會又要面臨同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少年才能安撫公衆的焦慮,讓社區恢復安全感;在不實施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如何對孩子進行充分的教育和懲戒,讓他明白自己的“罪孽”有多深重,必須痛改前非……

13歲的少年按法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不代表這樣的兇手沒有危害性。法律是社會的穩定器,也是公衆安全最終的保障。僅在湖南,2018年12月就接連發生兩起14週歲以下少年暴力弒親案。這提醒我們,必須要正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問題,不能再將其視爲“特殊情況”,而應該提出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刑法》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事實上,“收容教養”很大程度上已經名存實亡,多省份根本就沒有合適收容教養未成年人的場所,有的省份連工讀學校也所剩無幾。

可接二連三發生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弒親的慘案,已向社會敲響警鐘,也對法律空白點、痛點拉響了“警報”。相對於網絡上求槍斃行兇未成年人的輿論,我們該關心的應是,如何重新構建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先防禦、事後懲戒、社會幫教、特殊教育的體系。

亡羊必須補牢,一再發生的未成年人弒親兇案是社會的傷疤,必須曲突徙薪,安排下長遠的治療方案。殺了親人之後三五天就重返學校的鬧劇,不能再度上演。較之於警方抓捕,之後的教育懲戒對他們來說更爲艱難卻也更爲重要,並必不可少。

李琮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徐明軒 責任編輯:李琮_B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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