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586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18秒。

李小朵诉称,在去年6月,她和前夫李大亮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一处房产归其所有。此案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大亮却瞒着自己和王大勇有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经过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该房归李小朵所有。此时,王大勇已经住进了该房屋,导致她无法入住。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李小朵认为,前夫在诉讼期间擅自抵押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她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大勇腾房。

被告李大亮辩称,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办理抵押时,该房的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抵押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于是他不同意李小朵的诉求。

抵押权人王大勇表示,作为涉案房屋的善意购买方,在所购房屋未办妥过户手续取得产权证,或未得到退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的前提下,他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在李小朵与李大亮的离婚之诉中,另一个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房子为李大亮和李小朵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小朵所有。

在李大亮上诉期间,该判决虽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表明该房屋的权属尚存在争议,未能确定。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不得抵押。李大亮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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