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人何光伟的一篇《过冼村派出所》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警察是否有权随意查验身份证、公民是否有权拒绝、拒绝的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再次引起广泛讨论。

一、警察是否有权查身份证

根据《过洗衣村派出所》的记载,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即: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从身份证法本身的规定来看,警察查身份证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在“存在违法嫌疑、现场管制、严重社会事件、重大活动区域”四类情形之一方可查公民的身份证。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警察盘问身份证的情况:在游行示威中查身份证,可能是依据第二款的规定;在地铁中查身份证,可能是依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在重大社会事件现场,可能是依据第三款的规定……在以上情形中警察有权查阅身份证,争议不是很大。

唯独是关于第一款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如何适用则存在争议。在《过冼村派出所》中,公安很有可能就是依据该款规定要求查作者的身份证。

问题在于,警察为什么认为何光伟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是从长相,作者似乎并不符合。(附作者照片如下:左一)

从上图可以看出,何光伟并不天生长得像犯罪分子。而从行踪来看,何光伟只是从地铁站出来的普通乘客,并不可疑(即便是事后查出何光伟有问题,但在警察要求查身份证时并不可疑)。

目前,官方尚未回应,冼村派出所查何光伟的身份证的依据是什么尚不明确。事实上,《人民警察》第九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也作出了规定,内容基本一致。

二、公民拒绝查身份证的后果

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即在“存在违法嫌疑、现场管制、严重社会事件、重大活动区域”四类情形之一,公民不得拒绝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

当然,根据“法无授权则无权”的行政法原则,人民检察在其他情况下则无权查阅公民身份证。并且,人民警察查阅身份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这是前提条件。执法证件,一般是指人民警察证。

2、必须是在编警察。身份证法中的“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故辅警单独查阅身份证,仅能配合警察工作。

3、仅在上述提及的四种情况下方可查验。

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情况下,警察有权查验公民身份证,公民拒绝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三、关于执法的尺度

以上不过是法律的规定于法理分析而已,但在司法实践中,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况非常普遍。这是由立法与我国国情决定的:

1、从立法上看,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以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为例,何为“有违法犯罪嫌疑”,其内涵和外延皆不确定,各地的公安机关常常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标准。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警察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从我国国情来看,由于人口众多环境复杂,维稳与打击犯罪的难度较大。从实践来看,警察从例行盘查等方式预防和发现了大量的犯罪线索,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以“查身份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取得1145份裁判文书。经统计发现:

1、不少是公民提起的关于警察违法查验身份证的诉讼,法院一般都会驳回起诉或者直接不予立案。

2、不少被查阅身份证后提起诉讼的公民为上访群众,且以到敏感地区上访居多。

3、不少犯罪的发现源于身份证的查验,即人民警察在查验身份证的过程中发现公民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后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警察查验身份证情况普遍,有立法过于粗糙的原因,也有维稳和打击犯罪的双重客观需要。笔者认为,立法应当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尺度进行细化的统一规定:既要满足警察维稳与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也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明确违反程序的后果,防止人民警察随意查验身份证。

四、一点建议

何光伟先生拒绝警察查阅身份证,也许是为了自己的自由,也许是想通过自己的行动唤起人民对警察执法程序的关注。

这些说白了,是公民精神的体现。

不过,对于只想安稳过日子的市民来说,也许可以有更为妥当的处置方式:

一方面,站在警察的角度看,谁也不容易。实际上,如果没有上级部门或者指标的要求,人民警察也不会吃饱了撑着没事干去查身份证,都是为了工作而已;另一方面,拒绝查验身份证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得不偿失。

以下,附赠一则裁判文书,内容为因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最终被判妨害公务罪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公道自在人心。

案号:(2018)京0101行初21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准备进站时,民警孙某上前依法对其进行身份盘查,王某某以没带身份证及赶火车为由拒绝配合,在民警反复劝说后王某某将身份证交出,但未等民警比对工作完毕又强行将身份证夺回,并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民警查身份证耽误其时间。

约十分钟后,王某某企图强行进站时再次被孙某拦下,王突然双手环抱孙某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孙某左手肘处受伤,警帽及警用装备摔落在地,现场多名群众围观。王某某趁保安询问民警伤势时迅速逃离地铁站,后被追赶而至的民警及保安合力抓获,随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孙某因外伤致左上臂下段近肘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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