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人何光偉的一篇《過冼村派出所》引起了法律界的極大關注:警察是否有權隨意查驗身份證、公民是否有權拒絕、拒絕的後果是什麼?這些問題再次引起廣泛討論。

一、警察是否有權查身份證

根據《過洗衣村派出所》的記載,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即: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從身份證法本身的規定來看,警察查身份證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僅在“存在違法嫌疑、現場管制、嚴重社會事件、重大活動區域”四類情形之一方可查公民的身份證。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警察盤問身份證的情況:在遊行示威中查身份證,可能是依據第二款的規定;在地鐵中查身份證,可能是依據該條第四款的規定;在重大社會事件現場,可能是依據第三款的規定……在以上情形中警察有權查閱身份證,爭議不是很大。

唯獨是關於第一款中“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如何適用則存在爭議。在《過冼村派出所》中,公安很有可能就是依據該款規定要求查作者的身份證。

問題在於,警察爲什麼認爲何光偉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具體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如果是從長相,作者似乎並不符合。(附作者照片如下:左一)

從上圖可以看出,何光偉並不天生長得像犯罪分子。而從行蹤來看,何光偉只是從地鐵站出來的普通乘客,並不可疑(即便是事後查出何光偉有問題,但在警察要求查身份證時並不可疑)。

目前,官方尚未回應,冼村派出所查何光偉的身份證的依據是什麼尚不明確。事實上,《人民警察》第九條、《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八條也作出了規定,內容基本一致。

二、公民拒絕查身份證的後果

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即在“存在違法嫌疑、現場管制、嚴重社會事件、重大活動區域”四類情形之一,公民不得拒絕人民警察查驗身份證。

當然,根據“法無授權則無權”的行政法原則,人民檢察在其他情況下則無權查閱公民身份證。並且,人民警察查閱身份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出示執法證件,這是前提條件。執法證件,一般是指人民警察證。

2、必須是在編警察。身份證法中的“人民警察”不包括輔警,故輔警單獨查閱身份證,僅能配合警察工作。

3、僅在上述提及的四種情況下方可查驗。

在符合以上所有條件的情況下,警察有權查驗公民身份證,公民拒絕的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三、關於執法的尺度

以上不過是法律的規定於法理分析而已,但在司法實踐中,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情況非常普遍。這是由立法與我國國情決定的:

1、從立法上看,法律的規定比較原則。以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爲例,何爲“有違法犯罪嫌疑”,其內涵和外延皆不確定,各地的公安機關常常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標準。而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警察也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2、從我國國情來看,由於人口衆多環境複雜,維穩與打擊犯罪的難度較大。從實踐來看,警察從例行盤查等方式預防和發現了大量的犯罪線索,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以“查身份證”爲關鍵詞進行檢索,共取得1145份裁判文書。經統計發現:

1、不少是公民提起的關於警察違法查驗身份證的訴訟,法院一般都會駁回起訴或者直接不予立案。

2、不少被查閱身份證後提起訴訟的公民爲上訪羣衆,且以到敏感地區上訪居多。

3、不少犯罪的發現源於身份證的查驗,即人民警察在查驗身份證的過程中發現公民有違法犯罪的嫌疑後立案偵查。

由此可見,警察查驗身份證情況普遍,有立法過於粗糙的原因,也有維穩和打擊犯罪的雙重客觀需要。筆者認爲,立法應當對人民警察的執法尺度進行細化的統一規定:既要滿足警察維穩與打擊犯罪的客觀需要,也要保障公民的隱私權,明確違反程序的後果,防止人民警察隨意查驗身份證。

四、一點建議

何光偉先生拒絕警察查閱身份證,也許是爲了自己的自由,也許是想通過自己的行動喚起人民對警察執法程序的關注。

這些說白了,是公民精神的體現。

不過,對於只想安穩過日子的市民來說,也許可以有更爲妥當的處置方式:

一方面,站在警察的角度看,誰也不容易。實際上,如果沒有上級部門或者指標的要求,人民警察也不會喫飽了撐着沒事幹去查身份證,都是爲了工作而已;另一方面,拒絕查驗身份證可能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嚴重影響工作與生活,得不償失。

以下,附贈一則裁判文書,內容爲因拒絕警察查驗身份證最終被判妨害公務罪的案例。法院的判決是否恰當,公道自在人心。

案號:(2018)京0101行初213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軌道交通準備進站時,民警孫某上前依法對其進行身份盤查,王某某以沒帶身份證及趕火車爲由拒絕配合,在民警反覆勸說后王某某將身份證交出,但未等民警比對工作完畢又強行將身份證奪回,並兩次撥打110報警電話聲稱民警查身份證耽誤其時間。

約十分鐘後,王某某企圖強行進站時再次被孫某攔下,王突然雙手環抱孫某將其摔倒在地,致使孫某左手肘處受傷,警帽及警用裝備摔落在地,現場多名羣衆圍觀。王某某趁保安詢問民警傷勢時迅速逃離地鐵站,後被追趕而至的民警及保安合力抓獲,隨後被帶至公安機關。經鑑定,民警孫某因外傷致左上臂下段近肘部皮膚擦挫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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