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下午,連雲港市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的《連雲港市公衆參與政府立法辦法》(下稱《辦法》)相關情況。《辦法》體現了公衆在政府立法各環節參與的全覆蓋,爲公衆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規範化、制度化的保障。

公衆參與政府立法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在新時期推行“開門立法”,堅持走羣衆路線,把民意真正融入立法全過程的重要舉措。《辦法》對立項階段的公衆參與等作出規定,就起草階段公衆參與的具體方式、參與時限,特別是對起草階段的專家論證、涉及公衆重大利益的必須聽證等參與方式進行了明確。對審查階段公衆參與組織者、參與方式、參與時限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規章通過後,起草單位要進行輿論宣傳、解讀,使社會公衆廣泛知曉。同時,明確了公衆可以參與實施後評估,並對規章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其中,《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向社會公佈立法主要內容、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進行民意調查、委託第三方起草等六種常見的參與方式。具體採用何種方式,由單位根據階段性工作要求綜合選擇確定。同時,隨着電子政務的推廣應用,《辦法》也提出鼓勵各部門探索政府立法網絡聽證。《辦法》對參與的人員範圍持開放態度,未作明確限制,只要是關心、關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項目的人都可以參與。本市公民和在外的連雲港籍人士均可參與。爲了讓公衆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思考和提出意見,切實保障公衆的參與機會,同時兼顧立法工作順利推進,不影響立法進度,《辦法》在立項,在起草、審查階段規定徵求意見不少於30日。

爲了切實提高公衆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辦法》從財政經費保障和社會支持兩個方面明確了公衆參與的保障措施。要求公衆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並提供便利,同時還要求政府立法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公衆積極參與政府立法活動,對積極參與政府立法活動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

《辦法》全文體現了公衆全方位、全流程參與政府立法的精神,特別是建立了公衆列席政府規章審議制度,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部門負責邀請公衆代表列席會議,並可以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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