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傳銷案——該組織吸納傳銷資金達19.9億餘元,傳銷人員達34.1萬餘人。

8月21日,邵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李某寶等7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對涉案資金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蘭某某、歐陽某(另案處理)成立深圳前海亞文倉亞元數字貨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亞元”、“文旅資產”等虛擬資產的網上交易平臺。李某寶等7名被告人加入公司後,積極採用發微信、打電話、開現場會組織參觀等方式進行宣傳,引誘人員購買“亞元”、“文旅資產”入會,並要求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根據發展下線人數、投資額,按照動態、靜態獎勵等方式進行返利。

目前,該網站平臺吸引會員投資形成省級分公司、市級分公司、縣級分公司、鄉級分公司、股東會員、普通會員共6個層級,李某寶等7名被告人均爲市級分公司級別以上,發展會員達數萬人。

該案傳銷組織的參與人員高達34.1萬餘人,涉及湖南、山東、江蘇等多個省份,所吸納傳銷資金達19.9億餘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寶等7人,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當前傳銷形式多樣,但無論傳統傳銷還是形形色色的網絡金融傳銷,不管怎麼“整容”也是萬變不離其宗,都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入門費,需要交錢或者變相交錢(如購買產品),獲得入會資格。二是拉人頭,需要靠拉人入夥獲得高額報酬。三是計酬方式,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爲計提報酬或返利依據。廣大羣衆要擦亮眼睛,警惕“暴利誘惑”,牢記傳銷三大基本特徵,謹防落入傳銷陷阱。[此文來源於邵東人民法院,版權歸屬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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