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在收到法院的执行的扣划冻结扣划的手续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就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更糟糕的是,该银行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笔钱转移到了另一个账户中,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2015年5月7日,江阴法院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被告河北唐山某企业在收到江阴某装备公司定做的机器后一直拖欠装备款未付。

老赖存着3200万就是不还账 银行竟当“后盾” 江阴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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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执行法官亲赴唐山做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内有存款3200万元。在2015年5月25日,江阴法院依法向这家分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分行协助冻结和扣划这笔存款。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在收到法院的执行的扣划冻结扣划的手续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就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然而该银行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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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不划款 法院开出100万元大额罚单

为此,执行法官前后五次奔赴河北,与这家分行的负责人以及张家口总行负责人沟通。期间,不光是向当地的银行的银监会等上级单位进行了沟通,还向银监会、银监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当地银监局还回函会对该行行为进行整改,可惜的是,自始至终该行一直不予以履行。

更糟糕的是,该银行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笔钱转移到了另一个账户中,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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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银行作出了承担赔偿责任并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共计3300万元,其中赔偿是3200万元,罚款是100万元 。对此,银行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被无锡中院驳回后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今年2月,省高院依法驳回了银行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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