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法律規定,銀行在收到法院的執行的扣劃凍結釦劃的手續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就應當履行協助的義務。更糟糕的是,該銀行在未經法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這筆錢轉移到了另一個賬戶中,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到位。

2015年5月7日,江陰法院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被告河北唐山某企業在收到江陰某裝備公司定做的機器後一直拖欠裝備款未付。

老賴存着3200萬就是不還賬 銀行竟當“後盾” 江陰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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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執行法官親赴唐山做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張家口某銀行唐山分行內有存款3200萬元。在2015年5月25日,江陰法院依法向這家分行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民事裁定書,要求分行協助凍結和扣劃這筆存款。

按照法律規定,銀行在收到法院的執行的扣劃凍結釦劃的手續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就應當履行協助的義務。然而該銀行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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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拒不劃款 法院開出100萬元大額罰單

爲此,執行法官前後五次奔赴河北,與這家分行的負責人以及張家口總行負責人溝通。期間,不光是向當地的銀行的銀監會等上級單位進行了溝通,還向銀監會、銀監局發送了司法建議。當地銀監局還回函會對該行行爲進行整改,可惜的是,自始至終該行一直不予以履行。

更糟糕的是,該銀行在未經法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這筆錢轉移到了另一個賬戶中,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到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嚴重阻礙了法院執行,給申請執行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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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銀行作出了承擔賠償責任並罰款100萬元的處罰,共計3300萬元,其中賠償是3200萬元,罰款是100萬元 。對此,銀行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複議,被無錫中院駁回後向江蘇省高院提出申訴,今年2月,省高院依法駁回了銀行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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