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不合適的員工,是HR的工作之一。每一次解僱員工都是一次考驗,稍有意外就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升職加薪就與你無緣。但並不是所以解僱行爲都需支付賠償金,作爲HR你知道嗎?

企業HR注意了,解僱這6類員工不需要經濟賠償!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幾乎所有的企業,在員工正式成爲企業一員之前,都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該員工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例如不能勝任工作、能力不足等,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並在員工簽字確認的情況下,企業解僱勞動者是不用支付賠償金的。

2、在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每一家都會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用來規範員工的工作行爲。當員工在瞭解制度的情況下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說明員工本人認可制度。當員工嚴重違反這些制度的情況下,即使不涉及違法,企業同樣可以解僱員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3、同時與多家企業簽訂了勞動關係

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只能同時與一家企業簽訂勞動關係。企業有權不允許員工在外“兼職”,在職期間,員工與多家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且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解僱並不需支付經濟賠償。

4、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過程比較漫長,這個過程中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如果當地地方法規有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可按中止處理。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當地無勞動合同中止規定的,可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5、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後,員工仍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6、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員工單方面不同意續訂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各位正在求職或者已經就職的千萬要注意了,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不要觸犯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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