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流出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目前官方对于该方案的真实性始终未有表态,也尚未发布正式版本,但关于此方案提出的多项监管条例,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却多次引发热议。

比如,方案“试点网贷机构备案条件”第八条提出“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如果落实,这也就意味着自动投标被彻底封杀,成为历史。

今天,我们就“自动投标被封杀”,来谈谈其背后的原因与逻辑。

一直以来,自动投标功能就备受争议。

简单来说,自动投标是为了方便那些没有时间逐个查看筛选借款列表并进行投标的出借者。出借者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投资习惯在自动投标中设置各种条件,若有符合相应条件的借款出现,将由程序自动完成投标 。

其实质是网贷平台接受出借人的委托,将出借资金分散投资到多个借款标的,并在到期之前将借款人的还款自动循环出借,直至到期后通过债权转让实现退出。

相比投资散标,自动投标能够大大简化出借人投标流程并有效分散风险,因此这种创新业务受到部分出借人欢迎。

但同时,自动投标的负面影响也同样明显。比如最为人诟病的流动性风险,采用自动投标的计划类产品的投资期限,通常与它所投向的底层散标组合的借款期限并不相符,也就是中间存在期限错配。

除了流动性风险之外,采用自动投标的定期计划类产品,一直以来还存在着比如资金池、假标自融、掩盖违规等多种乱相。这种经过打包的理财产品,债权总额一般较高,动辄成百上千万,但信息披露却非常不透明,有些平台的理财计划在投资前看不到具体的债权信息,只有匹配完成和借款合同成立后才能看到具体借款项目,甚至不排除有平台在计划中隐藏了违规项目。

备案试点方案禁止自动投标,就是试图从根源上清理这些违规行为及风险。

另一个同样颇具争议的问题,那就是“自动投标实质上是谁在行使做出投资决策的权利?”

自动投标功能的开发者是P2P平台,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实质上是平台在行使做出投资决策的权利,但与此同时,自动投标之前平台基本又会要求获得出借人的授权,如此一来,表面上看,似乎又是平台在出借人的授权之下,根据出借人的需求来代为投标。

一直以来,平台取得出借人授权代客投标并不违规。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该条可以作为代客投标的法理依据。

但实际上,尽管在授权平台自动投标之前,平台大多都会详细说明所谓的匹配策略,也会提供标的样本供出借人查看,但事实上,细致观察可发现,同一样本多半是全平台通用,而且最终匹配到的标的也远超出样本的范围。

事实上出借人在决定加入计划类产品之前,基本很难对所投标的产生直观全面的了解。同时,很多平台为单笔出借资金匹配的借款标的,常常高达数百上千之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匹配成功之后,平台为出借人提供每一个标的的详情信息,出借人也很难有时间精力一一查看以了解所投标的的质量。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本质上,就是平台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备案试点方案此番明确要求网贷平台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其用意就是在让平台和出借人各自归位,网贷平台要退回信息中介的位置,不应代客理财,而出借人则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要自己判断风险作出投资决策。”

不过,备案试点方案的该项规定,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有冲突的,暂行办法并没有对平台代客决策完全禁止,而是强调要在取得出借人授权的前提下进行,而备案试点方案要求是一刀切,彻底禁止。这或许体现着监管思路的变化。

禁止自动投标,目前在业界的争论比较大。

“因为不同的P2P平台资产端类型并不一样,比如有些房产抵押类的或者一些企业贷,相对借款金额比较大,一个标的可供多个出借人去投,但对于消费贷一类产品,单个标的借款金额比较小,你要投5万元,但可能就要投几十上百个标的,这个就很繁琐了。”业内人士表示。

当然一切还没有定论,自动投标功能到底是否被“封杀”,还要以监管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但此“备案试点方案”通过禁止自动投标来强化出借人的主体意识,是无可厚非的,这有利于培养出借人的风险意识。

其实透过一系列的监管举措也可以看出,监管在引导出借人更加理性出借。包括此前监管对于金融风险知识的普及方面做出的努力。

在行业发展大趋势下,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甄别能力,充实自身专业和金融知识。而不是盲目跟风与过分依赖平台、亲朋的诱导。

毕竟,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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