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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320国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320国道改造建设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萍开管字[2018]176号),决定对320国道硖石段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320国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

三、房屋征收范围:320国道改造项目范围内(硖石段)东起硖石大桥,西至青山镇交界处,道路南北6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萍乡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若干意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320国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

2.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3.住宅房源情况及过渡期限:

住宅房源:大星、三田、高丰、田中、清泉安置区的公寓安置房,均为现房,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房。

4.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来源: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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