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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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劳动纠纷争议处理规定(参考范本)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公司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争议是指: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本规定是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的依据。发生纠纷后,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适时、正确地处理纠纷。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公司代表。

3.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厂长(经理) 指定;公司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室,积极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对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公司确实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则应当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争取调解解决。

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律顾问室如果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司法程序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就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室,依法提起仲裁。

第十条 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起诉与应诉,人力资源部配合。

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顾问室,做好劳动争议诉讼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颁布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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