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不該是恐嚇信

撰文 / 張曉雨 律師 來源/木蘭律政

律師函不該是恐嚇信

有人說:“律師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

但筆者不同意這種粗暴的觀點。律師函的確有一定的警告功能,但它絕不該是一封簡單的恐嚇信。律師函是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獨立判斷對所涉事件進行法律評價並提出相關訴求的維權手段。

律師函不該是恐嚇信

事實上,的確有一些律師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把律師函寫成了真正的“恐嚇信”或“大字報”。

有的老闆一不高興就要求律師發律師函,殊不知委託人作爲經濟活動的責任承擔者,一方面,要站在商業倫理和商業基本秩序的維度去考量自己的得失;另一方面,還要基於起碼的注意義務不得侵害到受函一方的合法權益。當然出具函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更要依法依規。

法律對律師的法律判定能力要求相對較高,律師在進行代理時應當對律師函的相關內容進行謹慎覈查,如果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了律師函內容錯誤或不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要共同承擔責任。

前幾天筆者收到這樣一個諮詢,一位女士聯繫我想要發一封警告函,想要律師發函警告某某的太太離開某某人,聽到這番表達筆者也是大跌眼鏡,真有奇葩的存在。我明確回覆該女士,律師函需要基於事實與法律,它是一種正當的維權的手段,不是什麼事情都能發律師函。

一份經不起推敲的律師函,甚至還可能會授人以柄,爲日後的解決爭端埋下隱患。一份見功力的律師函,絕非盲目套用書寫而成,必然是經過律師深思熟慮、反覆斟酌得到的結果。

筆者認爲,律師函是積極解決爭端和分歧的一種工具,一方發出律師函,另一方回律師函,一來一往之間有些事情就清晰起來,起碼溝通能夠重新建立起來,即使律師函發出了沒有得到回應,也可以促使發函一方早做下一步打算而不會將事情一直拖下去。

法律並不倡導把律師函當成“大字報”張貼在展板、牆壁、微信羣、公司網站等或直接發佈在第三方公共平臺上,如果律師函的受閱對象變成了不特定的多數人,藉此讓普通大衆知曉此事。發函一方應更加慎重,因爲該行爲很容易超出委託方採取的維權補救措施的目的。

如果受函一方主動挑起事端在先,並且利用網絡大肆渲染的話,採取在網上貼律師函屬於防守反擊。並無不可,但是律師在撰寫公開律師函的時候,要全面展示客觀事實,達到一種準確的程度,不能存在陳誤導,也不能污辱謾罵。

律師函不該是恐嚇信

發函應當出於正當維權的目的,也就是說發函的目的需出於維護自身正當權利,而非藉此機會打擊競爭對手、破壞競爭對手與交易相對方的合作關係、或者破壞競爭對手在市場上的聲譽等不正當競爭的目的。

想要判斷委託發函方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不是很容易,那麼就要由律師來判斷事實狀況和證據充分情況,從發函一方提供的證據和材料以及想要達到的訴求來判斷。律師函不是萬能的,想讓一份律師函就能達到所有目的也是不現實的。

客觀地說沒有完美的律師函,但是一定有專業的律師函。律師函中不得捏造虛構事實,應客觀、真實、全面地描述事實,起草律師函時需反覆斟酌,找到切入點,尋找法律依據完善內容,而不是簡單機械地套用。最後還要經過委託人確認,然後定稿發函。

律師函不是委託人想當然而爲之的,因爲律師函一旦發出,就會握在對方手中,委託人的意圖和主張會被對方瞭解得一清二楚,爲了不讓對方抓住委託人的把柄,也不給相關受函方或不特定公衆造成誤導,律師就需要以專業的態度爲委託人把好發函這一關。

筆者見過滿篇網絡用語和以戲謔的口吻發來的律師函,也有某友發來他自己寫的“律師函”讓我簽字蓋章的(美其名曰是怕我辛苦,讓我直接簽章即可)。律師函是一種非訴解決問題的手段之一,應該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切不可不負責任地濫用。否則,劣制的律師函滿天飛既有失法律的嚴肅性,也不會起到預期的效果。貽笑大方之餘只會增加公衆的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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