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出讓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要按規定足額提取,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公租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和公租房後續管理。在多渠道籌集房源方面,《意見》要求有新增公租房實物供給需求的,可立足當地實際,制定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確配建比例。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共同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就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作出部署。

人口流入多城市要增加公租房

針對不同困難羣體,合理設置准入條件,採取適當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對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實現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明確合理的輪候期,在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重點保障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發展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重在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

《意見》提出,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要切實增加公租房實物供給,可通過配建、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較爲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應增加集體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應。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並根據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實行分檔補貼,支持保障對象租賃到適宜的住房。

鼓勵政府將存量住房當公租房

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以實物配租爲主、租賃補貼爲輔;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租賃補貼爲主、實物配租爲輔。具體保障方式可結合保障對象意願和公租房供給因地制宜確定。嚴格保障標準,實物配租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並根據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實行分檔補貼,支持保障對象租賃到適宜的住房。

在多渠道籌集房源方面,《意見》要求有新增公租房實物供給需求的,可立足當地實際,制定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確配建比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試點城市,可將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長期租賃作爲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鼓勵政府將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籌集的公租房要做到佈局合理、設計科學、質量可靠、配套完善。

對公租房落實稅費減免政策

各地對列入市縣年度計劃的公租房項目,要落實好土地、資金、稅費等各項支持政策。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督指導,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意見》要求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公租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繼續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對公租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意見》要求確保用地供應。新建公租房的地方,應當依據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公租房用地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

《意見》提出,公租房保障支出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要按規定足額提取,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公租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和公租房後續管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將依照有關規定支持地方籌集公租房實物房源和發放租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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