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但是,这条法律该怎么用,很多人都搞不明白。

案件经过:

华某在某公司就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3月,华某以公司降薪为由提出离职,并于2017年12月25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业务提成。双方就二倍工资的主张是否已过仲裁时效,若未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是否应支付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若应支付,如何计算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1、本案已过仲裁时效。2016年1月1日华某已经知道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于2017年1月1日前提起仲裁,但华某2017年12月25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本案已过仲裁时效。2、华某2017年12月25日才提起仲裁,所以2016年12月25日之前均已超过仲裁时效,双倍工资差额应自2016年12月25日幵始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离职当日。

法庭查明查明,华某2016年1-7月工资为4980元/月,8-12月工资为8980元/月,2017年1月工资8900元,2-3月为5900元/月。如果按照公司所说的方式计算,双方计算差异相差将近54080元。

仲裁时效,顾名思义就是法定诉讼的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再提起诉讼,法院将不再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其他劳动争议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时效规定,劳动者因主张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算。就本案而言,华某和公司之间的首期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公司应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与华某续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与华某续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依法应向华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华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起算,至2017年12月25日华某申请劳动仲裁之日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华某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780元。

实务指导: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最多支持11个月工资,这11个月一般是指:“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之日起往后延续11个月。”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连续超过两年,未提起诉讼,双倍工资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当然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符合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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