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4 16:35

12月30日,浙江舟山发生一起因逃避酒驾坠楼身亡事件。死者郭某41岁,酒驾逃逸后,交警追到家中敲门要求配合调查时,从十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

年关将近,酒桌上的应酬越发频繁,劝酒要节制,喝酒要适量。

警方通报舟山发生一起因逃避酒驾坠楼身亡事件

今天下午,舟山市公安局分发布情况通报:

2018年12月29日22点53分,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新城剑桥府邸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新城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车主为郭某(男,41岁,舟山新城人),遂前往其位于新城保亿风景合院的住处查找车辆、核实情况。郭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推出门外。12月30日0时32分,新城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在门外敲门要求郭某配合调查。0时40分许,郭某妻子打开家门告知门外民警,郭某从家中不慎坠楼。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检验死者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同时,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

事件发生后,我市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相关调查组介入调查,并商请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监督。郭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公安机关处警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死者是船厂高管

平时喜欢喝酒

今天舟山下了一天的雨,雨点冰冷。晚上,位于舟山新城临长路上的保亿风景合院小区蛮是冷清,偶尔有私家车从小区门口驶入,也有撑着伞的业主匆匆经过。

浙江一男子逃避酒驾,阳台外攀绳下楼时不慎坠楼身亡

小区的保安听说过这件事。一名保安说,经常看到死者郭先生开车出去。“他开一辆宝马车,很大,价值很高,起码一百万,是小区数一数二的豪华车。”

郭先生出事当天早上,他看到几个陌生车辆停在小区里面停了蛮久,上去问问对方什么时候走,结果,对方亮出了警官证。

“我立刻知道,这里出事了。”

后来,他才知道,警方在这里已蹲了一整晚。听住在附近的业主说,他们听到凌晨的时候,有吵闹的声音,吵得还蛮大。

这几天,一名保安巡逻经常经过郭先生坠楼的地方,是片绿化带。“实在太可惜了。他们家住十楼,这个高度坠落下来,肯定死亡了。”

保安们跟郭先生平时没什么交集,只知道年纪蛮轻,41岁,听说是企业的一名领导,年薪上百万。坠楼的那天早上,他看到十几辆车子驶进小区,大多都是外地牌照。“车主一报小区门牌号,我就知道是去出事的那户人家,应该都是他们的朋友同事,听说出事后,马上赶过去了。”

他叹息说,都是喝酒惹的事,酒桌上的朋友也不该劝酒。“家境这么富裕,喝了酒,找个代驾不就好了?人哪,喝了酒头脑不清醒了。其实,就算是酒驾进去,也比丢了命强啊!这下子,整个家都毁了。”

据一名知情者说,郭先生是舟山某船厂的高管,分管安全方面,年收入上百万。“安全主管发生不安全的事故,太矛盾了。唉。”

他说,这名领导不论业务还是为人都很好,就是喜欢喝酒,一喝酒,就变成另外一个人了。“听说以前他有过一次酒驾,如果再被警方查获,后果不堪设想,可能正因为这样,所以想逃跑吧。”

郭先生的家人曾在当地论坛上发贴,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情绪紧张暴躁。“明知他醉酒,当警察被推出门时,为什么还要在门外激烈敲击门,如果当时不再敲击门,这种悲剧就不可能发生。”

对此,警方回应说,郭某系在爬楼时从家中不慎坠楼。公安机关处警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符合程序,执法方式方法并无不当,民警的执法行为与郭磊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今天,“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分析说:

本案中郭某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郭某在喝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下,若其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将可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最新),“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一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郭某虽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未超过标准,但其在民警要求配合调查时不仅不配合,还将民警推出门外,之后又想通过绳子逃跑,属于规定的从重情节,若郭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其不能适用缓刑。

关于公安是否需要对郭某的死亡负责,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在郭某涉嫌交通肇事事故的前提下要求其配合调查,并且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处警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并没有对郭某造成法益侵犯的危险,郭某死亡的实害结果与处警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处警人员不需要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郭某死亡后责任承担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郭某死亡后交通肇事的部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其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在民事赔偿方面,以其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郭某意外坠亡,妻子要不要担责,要分两方面讲,如果郭某在逃跑过程中,妻子没有拦他,则是一种消极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妻子如果是主动帮助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等,那么可能会构成包庇罪。”“妻子明知道丈夫爬绳下楼有生命危险而故意放任,是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浙江一男子逃避酒驾,阳台外攀绳下楼时不慎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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