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4 16:35

12月30日,浙江舟山發生一起因逃避酒駕墜樓身亡事件。死者郭某41歲,酒駕逃逸後,交警追到家中敲門要求配合調查時,從十樓攀繩下樓,不慎墜樓身亡。

年關將近,酒桌上的應酬越發頻繁,勸酒要節制,喝酒要適量。

警方通報舟山發生一起因逃避酒駕墜樓身亡事件

今天下午,舟山市公安局分發布情況通報:

2018年12月29日22點53分,新城交警大隊接到報警,新城劍橋府邸小區門口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新城交警大隊民警調查後,發現肇事車車主爲郭某(男,41歲,舟山新城人),遂前往其位於新城保億風景合院的住處查找車輛、覈實情況。郭某拒不配合並將民警推出門外。12月30日0時32分,新城公安分局民警到達現場,在門外敲門要求郭某配合調查。0時40分許,郭某妻子打開家門告知門外民警,郭某從家中不慎墜樓。郭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郭某系在家中陽臺外利用繩索下樓過程中不慎墜樓。檢驗死者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爲158mg/100ml。同時,經警方進一步調查取證,證實郭某爲該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

事件發生後,我市警方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相關調查組介入調查,並商請檢察機關及時介入監督。郭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公安機關處警人員整個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與郭某的死亡後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死者是船廠高管

平時喜歡喝酒

今天舟山下了一天的雨,雨點冰冷。晚上,位於舟山新城臨長路上的保億風景合院小區蠻是冷清,偶爾有私家車從小區門口駛入,也有撐着傘的業主匆匆經過。

浙江一男子逃避酒駕,陽臺外攀繩下樓時不慎墜樓身亡

小區的保安聽說過這件事。一名保安說,經常看到死者郭先生開車出去。“他開一輛寶馬車,很大,價值很高,起碼一百萬,是小區數一數二的豪華車。”

郭先生出事當天早上,他看到幾個陌生車輛停在小區裏面停了蠻久,上去問問對方什麼時候走,結果,對方亮出了警官證。

“我立刻知道,這裏出事了。”

後來,他才知道,警方在這裏已蹲了一整晚。聽住在附近的業主說,他們聽到凌晨的時候,有吵鬧的聲音,吵得還蠻大。

這幾天,一名保安巡邏經常經過郭先生墜樓的地方,是片綠化帶。“實在太可惜了。他們家住十樓,這個高度墜落下來,肯定死亡了。”

保安們跟郭先生平時沒什麼交集,只知道年紀蠻輕,41歲,聽說是企業的一名領導,年薪上百萬。墜樓的那天早上,他看到十幾輛車子駛進小區,大多都是外地牌照。“車主一報小區門牌號,我就知道是去出事的那戶人家,應該都是他們的朋友同事,聽說出事後,馬上趕過去了。”

他嘆息說,都是喝酒惹的事,酒桌上的朋友也不該勸酒。“家境這麼富裕,喝了酒,找個代駕不就好了?人哪,喝了酒頭腦不清醒了。其實,就算是酒駕進去,也比丟了命強啊!這下子,整個家都毀了。”

據一名知情者說,郭先生是舟山某船廠的高管,分管安全方面,年收入上百萬。“安全主管發生不安全的事故,太矛盾了。唉。”

他說,這名領導不論業務還是爲人都很好,就是喜歡喝酒,一喝酒,就變成另外一個人了。“聽說以前他有過一次酒駕,如果再被警方查獲,後果不堪設想,可能正因爲這樣,所以想逃跑吧。”

郭先生的家人曾在當地論壇上發貼,稱出現墜樓的結果,是因爲交警對他進行精神壓制,引發情緒緊張暴躁。“明知他醉酒,當警察被推出門時,爲什麼還要在門外激烈敲擊門,如果當時不再敲擊門,這種悲劇就不可能發生。”

對此,警方回應說,郭某系在爬樓時從家中不慎墜樓。公安機關處警人員整個執法過程符合程序,執法方式方法並無不當,民警的執法行爲與郭磊的死亡後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

今天,“律師來了”簽約律師,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馬曉勝律師分析說:

本案中郭某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郭某在喝酒駕駛機動車的前提下,若其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並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將可能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而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浙江省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最新),“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一下,但具有以下從重情節之一的,不適用緩刑:...(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爲,情節嚴重...”的規定,郭某雖酒精含量爲158mg/100ml,未超過標準,但其在民警要求配合調查時不僅不配合,還將民警推出門外,之後又想通過繩子逃跑,屬於規定的從重情節,若郭某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其不能適用緩刑。

關於公安是否需要對郭某的死亡負責,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在郭某涉嫌交通肇事事故的前提下要求其配合調查,並且整個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處警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爲並沒有對郭某造成法益侵犯的危險,郭某死亡的實害結果與處警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爲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公安機關處警人員不需要對郭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責任。

關於郭某死亡後責任承擔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作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對於已經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即郭某死亡後交通肇事的部分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然可以追究,由其合法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在民事賠償方面,以其遺產進行民事賠償。

“郭某意外墜亡,妻子要不要擔責,要分兩方面講,如果郭某在逃跑過程中,妻子沒有攔他,則是一種消極行爲,不需要承擔責任;妻子如果是主動幫助逃跑,或者毀滅證據等,那麼可能會構成包庇罪。”“妻子明知道丈夫爬繩下樓有生命危險而故意放任,是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

浙江一男子逃避酒駕,陽臺外攀繩下樓時不慎墜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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