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兒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劉屏給丈夫王建責打完電話後,就抱起兒子浩浩,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兩個小時前,她用澡盆將兒子溺死,她說不想讓兒子長大後受苦。那麼,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兒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劉屏給丈夫王建責打完電話後,就抱起兒子浩浩,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兩個小時前,她用澡盆將兒子溺死,她說不想讓兒子長大後受苦。自從兒子出生,劉屏就懷疑兒子是腦癱,經常說他有毛病。掛斷電話的王建責飛奔到公安局,此刻的妻子正抱着兒子浩浩坐在公安局前的地坪上,浩浩已經死亡……

悲劇發生在2018年4月8日上午。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劉屏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爲什麼懷疑兒子"有病"?

瀏陽市人民醫院保留的劉屏的分娩記錄顯示,醫生沒有發現明顯異常,只是浩浩比預產期早21天出生。

浩浩出生一個月左右劉屏發現,他容易受驚嚇,存在眼神斜視、拇指內扣等情況,她懷疑浩浩可能存在智力障礙問題。她將自己的擔憂告訴了丈夫王建責,丈夫卻不相信,並堅定地說:"兒子不可能是腦癱 "。但丈夫的話並沒有讓劉屏安心,她內心的疑惑越來越深。劉屏自稱在浩浩出生三個月左右,看到了一則關於腦癱兒童被殘害的新聞,讓她感到恐懼。加上醫生也告訴劉屏,浩浩的肌張力有點高。此後,她沒有再帶着浩浩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和治療,而是直接將浩浩的症狀與疾病對號入座。

2018年4月8日,距離浩浩出生4個月只剩下一個星期,劉屏自作主張,"爲避免浩浩將來受苦",她決定將兒子"送走"……

溺死兒子後報案

劉屏口中的"送走"是殺死浩浩。當日,她在位於瀏陽市的家中廚房內,將浩浩的嬰兒洗澡盆內注水,把浩浩以俯臥的方式放入澡盆內,之後便離開了廚房。她在客廳,聽着浩浩在廚房裏拍打水和澡盆的聲音,但她沒有過去看,一直到廚房裏不在有任何動靜……

 長沙中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

約10分鐘後,劉屏回到廚房,確認浩浩已死亡後,將浩浩的屍體撈出來擦淨並穿好衣服,隨後,她給丈夫撥打了電話。

經瀏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

死者浩浩系生前溺水死亡。

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劉屏爲抑鬱症在本案中實施危害行爲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後,死者浩浩的父親王建責對劉屏的行爲表示諒解。"王建責現在也很焦急,劉屏是個家庭主婦,他們還有一個女兒在讀書,兒子沒了已成事實,他希望司法機關能對妻子從輕處理。"法官介紹。

她真有抑鬱症嗎?

她的家庭背景--在浩浩之前,他們還有一個大女兒,今年14歲。在2017年12月15日浩浩出生時,劉屏已經40歲了。王建責是家裏的主要經濟支柱,在一個鄉下的花炮廠打工。劉屏是全職媽媽,每天在丈夫上班,女兒上學後,只有她獨自一人在家中照顧小孩,父母雖然偶爾會幫襯,但沒有居住在一起。

鄰居們說--劉屏平時算是正常,只是在帶小孩的時候有一點產後抑鬱,無法對小孩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

家屬們說--十多年前在照看大女兒時,劉屏也曾經說過類似的話,懷疑大女兒不健康,但一兩個月後,她又覺得大女兒健康了。

瀏陽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劉屏故意非法剝奪嬰兒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屏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判處劉屏犯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五年。

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2019年女子懷疑兒子腦癱將其溺死 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一)注意相關條文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衆“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衆鬥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以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性質。行爲人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爲不僅符合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三)教唆、幫助自殺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殺,是指行爲人故意採用引誘、慫恿、脅迫、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的行爲。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由於自殺行爲不構成犯罪,因此,教唆、幫助自殺只能作爲間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爲實現犯罪)來處理。當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爲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險時,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爲才符合殺人行爲的本質要求。相反,如果某種教唆自殺,在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認定爲故意殺人罪。例如,當他人站在20層高樓準備跳樓自殺時,過路人大喊“跳樓!”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樓自殺身亡的,也難以對過路人認定爲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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