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張某爲重慶這兩家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實際上是利用職務之便,設立假的由建行重慶分行發行的保本型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通過他人介紹,由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和浙商銀行上海分行出資認購。以其中一種假理財爲例,出資方浙商銀行所購買的“假理財”年化收益率爲6.8%,這筆錢最終流向了需要融資的xx公司,而這家公司實際支付的融資利息高達每年16%,中間的費用差額都被財務顧問公司、原建設銀行重慶某支行行長張某、委託方等所收取。

萬萬沒想到?大行支行行長私用公章僞造假理財,股份行被騙8億幸有驚無險,操作手法司空見慣?萬萬沒想到?大行支行行長私用公章僞造假理財,股份行被騙8億幸有驚無險,操作手法司空見慣?

大行支行行長爲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設立假理財,騙取另一家銀行的資金爲外部企業提供融資,最終被判入獄。

近日,判決文書網公佈的一份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讓一樁8億假理財案備受市場關注,而此次案件涉事的兩家銀行,分別來自建設銀行和浙商銀行。

對於浙商銀行“誤買”兩款假理財之事,5月18日,浙商銀行方面回應稱,該行已於2017年7月前,全部收回兩款理財產品的投資本金和收益,未造成經濟損失。事後,浙商銀行在制度、系統、流程等方面進行了更爲嚴格的把控,沒有再次發生此類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款假理財中牽涉出資方、擔保方、委託方、財務顧問方等多家金融機構,資金鍊條的複雜性是也推高了企業最終的融資成本。以其中一種假理財爲例,出資方浙商銀行所購買的“假理財”年化收益率爲6.8%,這筆錢最終流向了需要融資的xx公司,而這家公司實際支付的融資利息高達每年16%,中間的費用差額都被財務顧問公司、原建設銀行重慶某支行行長張某、委託方等所收取。

監管部門檢查時發現假理財貓膩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5-2016年間,原建設銀行重慶XX支行行長張某與他人共謀,由張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以建行重慶XX支行名義,爲XX(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融資服務的重慶XX地產有限公司、重慶XX集團有限公司融資共計8億元提供擔保,並約定每年按照融資金額2%的比例向張某支付好處費。已查證,張某在爲重慶這兩家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過程中,共收取好處費1636.5萬元。

張某因犯受賄罪,於2017年12月26日被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三百萬元。此外,關於給予張某開除處分的決定、關於給予張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證實,張某因犯受賄罪,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張某爲重慶這兩家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實際上是利用職務之便,設立假的由建行重慶分行發行的保本型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通過他人介紹,由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和浙商銀行上海分行出資認購。

不過,這兩款理財產品由於一直正常還本付息,所以並未引起各方的察覺和注意,但最終是由誰發現的呢?根據判決書顯示,兩款“假理財”之所以露餡,很可能是因爲監管部門在針對銀行的檢查時發現。

判決書表示,銀監會在檢查浙商銀行總行時,發現浙商銀行西安分行購買的前述建行4億元理財產品沒有備案編號,便進行覈實和處理,現在建行重慶XX支行的行長曹某給的回覆是這筆理財產品在建行重慶市分行系統內查不到,意味着建行重慶市分行沒有發行過這筆理財產品。

銀行內控缺失,銀行領導利用壟斷資源爲己謀利

在這兩起假理財案件中,都暴露出兩家涉事銀行內控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正是因爲這種缺陷,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鑽空子。

以浙商銀行西安分行認購的假理財爲例,其交易經過大致如下:(另外一筆假理財是同樣的“套路”)

1、張某以建行重慶XX支行的名義,虛構了“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幣2015年第16期理財產品”銷售給出資行浙商銀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慶XX支行保證到期足額支付全部理財本金及收益。

2、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將4億元劃入委託人爲XX公司的“中信-XX-建設銀行資產管理專戶”,該筆資產管理人中信證券與寧波銀行深圳分行、XX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由寧波銀行向XX公司發放貸款4億元。

這其中,中信證券公司作爲委託人,寧波銀行深圳分行作爲貸款人,XX公司作爲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委託貸款合同,約定委託人中信證券公司委託寧波銀行深圳分行向XX公司貸款4億元。

據張某本人所言,他在擔任建行重慶XX支行行長期間,XX公司總經理何某想在建行重慶XX支行貸款4億元,支行把材料做好報到分行的信貸審批會,但會上沒有通過。張某考慮到XX公司很有實力,其與何某又是多年的朋友,於是就與他人共謀,找到出資行浙商銀行西安分行,通過購買假借建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方式提供擔保。不久,浙商銀行西安分行的人帶着文件來銀行蓋章,張某大致看了內容後就蓋了支行的公章,沒有登記用章,也沒有按照內部規程審批,是他私自蓋章辦理。

張某坦言,理財產品的交易結構是,建設銀行對浙商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但僅僅只簽訂一個協議,浙商銀行的出資不經過建設銀行的賬戶,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資金管理專戶,該專戶用於購買券商承銷的XX公司發行的債券,這樣資金就由浙商銀行流向了XX公司。由於建設銀行和浙商銀行簽訂的是保本型理財產品,到期後建設銀行是必須要支付給浙商銀行本金的,這就形成了一種隱形的兜底擔保。

從上述張某以及浙商銀行職員的證言可以看出,其中“假理財”存在幾個重要的違規之處:

1、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私用公章,說明內部公章使用管理不嚴;

2、建設銀行正常發行的理財產品是必須要將資金管理專戶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會發生認購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況,但這個假理財的認購款實際上並未經建行,而是由第三方掌控,浙商銀行在認購的時候沒有細究這個問題;

3、據判決書顯示,浙商銀行的證人表示,當時認購該款理財時,考慮到該業務風險較低,理財說明書說明是用於同業存款,所以沒有對後續投向跟進。實際上,理財產品到底是真是假,可以在中國理財網(www.chinawealth.com.cn)一鍵查詢,輸入完整準確的理財產品登記編碼或產品名稱,如果可以查詢到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信息,即爲合規合法產品。

不過,浙商銀行方面也強調,浙商銀行兩家分行在該業務辦理過程中按該行相關制度到對方支行現場進行覈保核籤,在辦公場所當面見證了合同用印等流程,法律手續有效。事情發生後浙商銀行行在制度、系統、流程等方面進行了更爲嚴格的把控,沒有再次發生此類問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從張某的證詞看,他這種利用職務之便,以理財爲幌子套取銀行資金的謀利行爲並非個案。據張某的共謀人鍾海英(因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表示,張某從中收取2%的費用不需要理由,因爲張某掌握的是壟斷資源,可以喊任何人去做融資,而張某提供擔保的這種條件在資本市場上很搶手,只要有建行這種國有銀行的擔保,資本市場上的出資方就願意出資。

根據銀保監會近日印發的《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業廉潔作爲重點風險處置仍是今年銀行業檢查整治的重點領域,具體就包括檢查是否存在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套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利用機構名義、印章、場所等,爲非法金融活動提供資金、服務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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