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赵凤,山东中翰天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以税法的合法性为准绳,以专业的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宗旨。

回复网友“ら゛空岛离梦”:

问:

外地企业在济宁施工为何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

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解 答 人

中翰天永信为您解答回复。

赵凤(山东中翰天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

赵凤,山东中翰天永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以税法的合法性为准绳,以专业的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宗旨。在政策运用上,尽心尽责帮助客户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并细心分析研究可税收筹划的空间,使客户税后收益最大化。擅长工、商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账建制、纳税审核、涉税鉴证、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业务,在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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