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裏,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

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夥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爲什麼梁山好漢們總是在“午時三刻”開始動手呢?爲什麼當時行刑總是選在“午時三刻”?

完全不同的“時”與“刻”

這個得從我國古代的計時辦法說起。現時每晝夜爲二十四小時,在古時則爲十二個時辰。古時的時辰不以一二三四來算,而用子醜寅卯作標,又分別用鼠牛虎兔等動物作代,以方便記。

具體劃分如下: 子(鼠)時是十一到一點,以十二點爲正點;醜(牛)時是一點到三點,以兩點爲正點;寅(虎)時是三點到五點,以四點爲正點;卯(兔)時是五點到七點,以六點爲正點;辰(龍)時是七點到九點,以八點爲正點;巳(蛇)時是九點到十一點,以十點爲正點;午(馬)時是十一點到一點,以十二點爲正點;未(羊)時是一點到三點,以兩點爲正點;申(猴)時是三點到五點,以四點爲正點;酉(雞)時是五點到七點,以六點爲正點;戌(狗)時是七點到九點,以八點爲正點;亥(豬)時是九點到十一點,以十點爲正點。

古代除了用圭表、日晷計時外,還以漏刻計時。這種計時方法分一晝夜爲一百刻(一刻相當於今天的14.4分鐘)。“漏刻”中的“漏”指漏壺;“刻”指刻劍。漏刻是一種比日晷用途更大的計時器,它可以用來計時、守時,而且不受夜晚和天氣變化的限制。

最早的漏壺很簡單,就是一把帶提樑的壺,在壺的下邊留一小孔,箭稈上有刻度。看水退到哪一刻度就知道是什麼時間。經過不斷改進,漏刻的結構日臻完善。我國目前現存最完整的一件古代計時漏刻,是元代所造,現收藏於中國歷史博物館。這套漏刻由四個漏壺組成,安放在階梯式的坐架上,高2.64米。

由上而下,最上層的漏壺叫做日壺,第二層的叫做月壺,第三層的叫做星壺,最下層的叫做受水壺。日、月、星壺的下部都有一個滴水龍頭,水依次沿龍頭下滴。在受水壺銅蓋中央,插着一把固定的銅尺,自上而下刻有子到亥時,共十二時辰。另外還有一個木質的浮箭,固定在浮舟上,緊靠銅尺,指向時辰刻度。

漏刻在中國古代計時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到近代西方鐘錶傳入並在中國推廣,才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綜上所述,“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三刻”的奧祕

“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

中國古代一直認爲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

於是,午時三刻成爲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時間,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在古典文學中,不只是《水滸傳》,其他的古典小說裏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比如《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爲神”,講任被判凌遲處死,押赴刑場,“只等午時三刻”。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其實,不只在中國,幾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國家在執行死刑時都是要求在白天進行。比如二十世紀以前歐洲國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時”處刑。這裏的共同考慮因素顯然有防範上的理由,也有威懾民衆的理由。不過像中國那樣考慮鬼魂陰氣因素的卻很少。

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報應”,得到“福報”是善事積累的結果,得到“惡報”則是惡事積累的結果。對於強調“香火傳承”、恐懼“斷子絕孫”的中國人來說,“報應”是影響人們行爲的最重要的因素。

佛教傳入後,因果輪迴的說教和傳統的“報應”觀念相結合,更在民間根深蒂固。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的俗諺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長隨的教科書《公門要略》的說法,當時的法官在死刑執行令上簽字時,是由刑房書吏將死囚的犯由牌(也稱姓名標子)倒呈長官,長官提筆,刑房書吏就勢往上一拖,讓死囚姓名上勾到紅筆痕,這就算是那支筆簽發的死刑執行令,法官不直接對此負責。那支筆就此拋棄,再也不用。而監斬官爲了辟邪,出發監斬時總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紅斗篷來避邪。行刑結束後,總要繞道城隍廟去燒香,讓城隍老爺管住可能跟在身後的鬼魂。回衙門後還要大放爆竹,官轎再進大門。全體衙役出動,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齊,揮動棍棒“排衙”,驅趕鬼魂祟氣。

《水遊傳》第一百十回講處死王慶,“劊子手叫起‘惡殺都來’,恰好午時三刻”。所謂“惡殺(煞)都來”,是讓死者記住是惡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來纏劊子手。而行刑結束後,就如第四十四回病關索楊雄在市心裏行刑後,就有一批幫閒朋友上來給他披紅掛綵,弄點鼓樂吹吹打打,到城中熱鬧的酒店喝酒,以趕走可能跟隨而來的鬼魂陰氣。

說起來中國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濃,可是實際上鬼魂因素卻總是在民衆乃至於官府的日常活動中表現出來,文學作品中“午時三刻”殺人時辰,就是這種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證之一。

“午時三刻”問斬犯人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爲蕭索,往往呈現昏昏欲睡的狀態,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在被砍頭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如此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也有一些體諒犯人的考慮,體現了古代嚴酷法治下尚存的一絲人道主義。

不只是“午時三刻”才殺人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並非如此。

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在此期間都不得執行死刑。

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爲,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裏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也就是在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其實並不是“午時三刻”。

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裏,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裏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裏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遊擊(軍官)商量,那遊擊說:“文武一體,我爲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

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 “斬訖”。吏目和遊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於是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遊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

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纔算完事。這事被上司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遊擊都爲翫忽職守,判充軍。

可見,“午時三刻”並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行刑時間,明清小說裏“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

本身不存在的午時三刻

先前說了,除明朝以外,其他朝代其實並不是嚴格按“午時三刻”這個時間段執行死刑的,更有意思的是,從嚴謹的角度來看,“午時三刻”這樣的說法本身就是站不住腳的。

爲什麼呢?因爲過去根本不存在“午時三刻”這麼一個時間,要麼就是午初三刻,那就是11:45分;或者是午正三刻,則爲12:45分。在古代,提時間時,必提到某初或某正,而某時,僅爲對一個時辰的籠統說法而已。所以“午時三刻”的說法實際不存在。午初三刻是11:45,午正三刻是12:45。

先前所提到的“午時三刻”,其實就是“午初三刻”,可能是小說家們或者民間認爲“午初三刻”不順口,就叫成“午時三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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