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的這兩對夫妻,本來只是買家和賣家的關係,但是,雙方卻各自離了婚,買房女主人與賣方男主人“重組家庭”,在過戶賣方房產後,又再次離婚,各自與“前夫”、“前妻”復婚……上演這一場離合鬧劇的目的很明確——逃稅!

價值1200萬房產,靠結婚“過戶”

2015年7月,梁女士看中了一套位於濟南高新區的大戶型房產,與賣方黃某夫婦多次協商後決定買下。該房產建築面積418.18平方米,雙方商定轉讓價格總金額爲1200萬元。

由於戶型大、總價高,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繳納高額稅款,梁女士夫婦便想通過與房主“假結婚”來獲得房產產權。雖然有違常倫,但爲將房產順利賣出,賣方黃某夫婦亦同意梁女士的建議。

按照梁女士的“計劃”,賣方黃某夫婦先離婚,雙方約定將涉案房產歸於丈夫黃某;梁女士與丈夫離婚,隨即與黃某結婚。之後,黃某將房產落到梁女士名下。最後,黃某和梁女士離婚,雙方各自復婚。

雙方約定,房屋交付時先支付600萬元,房屋過戶前再支付剩餘房款。同時約定,黃某夫婦協助梁某夫婦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梁某夫婦所有。

房款不足鬧上法庭,逃稅計劃“敗露”

一開始“計劃”進展順利,梁女士支付了600萬元,並與黃某結婚。不知出於什麼考慮,黃某在未收到剩餘房款的情況下,向開發商提交了更名申請,變更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並在行政主管部門撤銷了原網籤,涉案房產重新網籤至梁女士名下,產權證也落到了她名下。

然而,梁女士由於週轉不開,一時拿不出那麼多錢交付尾款。雙方私下協商未果,最終原房主黃某爲催繳剩餘購房款項,將梁女士告上法庭。

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原被告雙方存在惡意串通、通謀離婚以逃避稅款的行爲。原被告雙方爲規避稅費不惜離婚、再娶、再離、復婚,不僅違反了公序良俗,更破壞了交易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

“今年4月,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文件嚴格規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籤撤銷程序,制止商品房轉讓炒房行爲。開發商與購房人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通過辦理網籤合同撤銷更名業務,逃避房地產交易稅費的,一經查實,合同更名視爲無效,企業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當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法官說。

房屋交易行爲被判無效

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認定黃某夫婦與梁某夫婦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爲無效,黃某夫婦要求梁某夫婦支付餘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對原被告雙方作出處罰決定。在法官的悉心教育下,原被告雙方均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已於決定書下發後各將5萬元罰款繳納。

在本案中,並未過多涉及該房屋的具體情況,過戶到底需要繳納多少稅費。爲了算清楚這筆稅費,記者諮詢了省城多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各公司工作人員均表示,僅靠房屋面積和雙方約定的交易價格,估算準確的稅費有較大難度。主要是不知道購房者是否首套房、是否賣方夫妻名下唯一住房等。中介人員表示,假設許多條件成立,涉案房產需繳納3%契稅、5.5%營業稅、1%的個人所得稅等,總費用將高達一百多萬元。

法官提醒,商品房買賣糾紛日漸增多,合同買賣雙方、開發商、中介機構在買賣中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秉承誠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實現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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