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柴某(绰号:俏晶晶)、郝某、米某、张某、臧某、侯某、杨某涉恶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柴某犯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某、臧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侯某和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十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柴某为首要分子,郝某、李某(在逃)为主要骨干,张某、臧某、米某、侯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非法拘禁2起、强迫劳动2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被告人柴某为向张某、牛某索要借款,伙同米某、申某、郭某、郝某将张某、牛某分别非法拘禁7个月和5天。将张某、牛某带至万全区207国道其所开的砖厂,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张某强迫劳动18个月、牛某3个月。强迫劳动期间指派被告人郝某、张某、臧某等人轮流对张某、牛某分别实施非法拘禁5个月和3个月。2012年被告人侯某与杨某、柴某在万全区孔家庄一烧烤摊吃饭,柴某与被害人孙某因案外人岳某欠其的钱该不该由孙某来还双方产生争执,致孙某左颧部及左前臂受伤。被告人侯某、杨某见柴某殴打孙某,便分别用凳子、扎啤塑料桶往孙某身上砸。经诊断某为:左前臂外伤、左面部外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侯某、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柴某等人殴打伤害的对象不具有随意性,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有所区别,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妥,法院不予支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宣判

被告人一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为索要欠款,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柴某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被告人柴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郝某、米某、张某、臧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侯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柴某系主犯,被告人郝某、米某、张某、臧某系从犯。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张家口法院

编辑:张小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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