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律師:孫勝

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涉及勞動人事及合同糾紛方面法律業務。先後主辦或參與辦理了數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訴訟案件,涵蓋勞動爭議、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等領域,涉及金額數百萬元。

案情簡介

周先生一行3人前往某景區裏的漂流遊玩,費用:240元/人。周先生反饋以下問題:1、漂流票價不一樣 ,其票價240元/人,但有的遊客160元/人;2、漂流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張先生對此不滿,故投訴(有門票)。投訴景區設施設備問題,要求景區退還差價80元/人。

圍觀羣衆:不等的價格,相等的服務!這不是坑人嗎???

律師:在這個案例中,如景區所針對不同的遊客所提供的“漂流”服務不存在任何內容上的差異;或者遊客所購買的門票不屬於不同檔次的門票,不存在需要執行團體票票價或應當給予弱勢羣體優惠票價政策的情形時,則景區應當實行統一的價格政策。否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交易的原則。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旅遊法》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圍觀羣衆:再加上這設備都有安全問題!我這是旅遊,還是玩命啊?

律師:景區作爲服務提供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證所提供的設施設備不存在安全隱患,否則應當予以整改。

法律依據:《旅遊法》第五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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