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详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阿克塞辖区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强制报废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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