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理:“收回琉球”中的美國因素與釣魚島問題

釣魚島全稱爲“釣魚列島”,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和大南小島、大北小島、飛瀨島等8個無人島礁組成,分散於北緯25°40′—26°、東經123°—124°34′之間,總面積約6.344平方公里。這些島嶼在地質構造上,與花瓶嶼、棉花嶼及彭佳嶼一樣,是臺灣北部近海的觀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脈延伸入海後的突起部分,在歷史上作爲中日航海指針被中國古籍所記載,本爲中國臺灣島的附屬島嶼,與古“琉球”沒有任何的關係。資料已經確鑿證明,日本在明治維新後,曾多次想建立國標占有該羣島,但迫於清政府的壓力而沒能實施,1895年日本利用《馬關條約》偷偷將該羣島納入其領土範圍。而所謂的1895年1月14日內閣決議及1896年4月1日的敕令“13”號,都沒有明確提及“釣魚列島”。直到1902年,日本才以天皇敕令的形式將釣魚列島正式併入領土。而所謂的古賀家族的“租賃契約”更是以後的事情。這些歷史史實有力地證明,在1945年二戰結束以前,“釣魚列島”與“古琉球”沒有所謂的“所屬”關係。戰後,按照盟國的一系列宣言,日本領土將限於本土4島及其鄰近小島之內,此外原屬於日本之領土其歸屬問題,盟國間已經協議,但有兩塊地區懸而未決,一爲小笠原羣島,二爲琉球羣島。而“琉球”本爲中國藩屬國,1879年被日本吞併。故中華民國政府積極主張收回琉球,由於美國的暗中教唆菲律賓政府提出反對,並以“臺灣自決”相抗衡,致使風雨飄搖的中華民國,連退而要求將中琉分界線劃在“釣魚臺列島”以外的想法也沒有實現。這樣“釣魚列島”就被裹挾到“琉球羣島”中,進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後被美國所託管。

一、二戰後期對日本領土疆域的界定與“琉球”及“釣魚列島”

(一)《開羅宣言》爲戰後“琉球”的劃定奠定最初的國際法依據

戰後日本疆域領土的劃定,最早的法理依據爲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宣言》由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根據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丘吉爾和中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三人會談的內容而起草的,其中關於日本疆域問題中涉及中國之部分,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①

英國代表賈德干爵士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修改爲“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中國代表王寵惠據理力爭,美國代表哈里曼附議中國之觀點,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爲:“被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人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丘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爲“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宣言》就這樣定了稿。爲徵求斯大林的意見,《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結束後,羅斯福、丘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斯大林會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爾就《宣言》的內容詢問斯大林的意見,斯大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②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宣言》由重慶、華盛頓、倫敦向外界正式發表。其內容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爲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相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③

雖然目前對《宣言》還存有異議,但不可否認的是,戰後履行日本領土處理方式的《波茨坦宣言》,其國際法理依據即爲此《宣言》。《宣言》中雖然沒有明確言及“琉球”及“釣魚列島”,但“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及“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之內容,成爲戰後對“被吞併的琉球”及被日本“偷偷竊取的釣魚列島”要求權力的最初法理基礎。

在開羅會議上,美國總統羅斯福曾多次向蔣介石提出,要把琉球交給中國。12月23日,羅斯福在與蔣介石商量日本投降後的領土處理問題時,首次涉及琉球問題。美國官方公佈的記錄內容如下:“總統(指羅斯福)……提及琉球羣島問題並數次詢問中國是否要求該島。委員長(指蔣主席)答稱將同意與美國共同佔領琉球,並願將來在一個國際組織(即後來的聯合國)的託管制度下,與美國共同管理(該地)。”④復旦大學歷史系和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所合作的“宋子文檔案”系列新書《宋子文生平與資料文獻研究》中也記載,開羅會議期間,羅斯福就琉球羣島對蔣介石說:“琉球系許多島嶼組成的弧形羣島,日本當年是用不正當手段搶奪該羣島的,也應予以剝奪。我考慮琉球在地理位置上離貴國很近,歷史上與貴國有很緊密的關係,貴國如想得到琉球羣島,可以交給貴國管理。”⑤

另外,在1946年顧維鈞發給國民政府外交部部長王世傑的電報中,也曾回憶羅斯福有將琉球交還中國統治的意向:“回憶兩年前,羅斯福對鈞曾詢及我與琉球關係,並謂美無意參加代治,中國願意接受否。”⑥

通過以上內容分析來看,羅斯福對“琉球”的表態,表明美國在此時期(1943年),已經明確“琉球”不屬於日本,而有意將琉球交由中國治理。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美國對歷史上中琉關係的密切有所瞭解,承認中國在歷史上對琉球的“宗藩”關係。

(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日本的領土範圍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國在戰勝德國後,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宣言》等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它是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上,由杜魯門、蔣中正和丘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其名稱爲《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宣佈:盟國對日作戰將繼續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爲止,日本政府必須立即投降。《公告》還規定了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條件,即剷除日本軍國主義;對日本領土進行佔領;實施《宣言》之條件,解除日本軍隊的武裝,懲辦戰爭罪犯;禁止軍需工業;等等。

《公告》方的三國爲中、美、英與《宣言》的中、美、蘇不同,這有着深刻的背景。當時法西斯德國已經投降,日軍在亞洲和太平洋戰場屢遭失敗,而美國的原子彈已經試爆成功。美方認爲不借助蘇聯的力量,促使日本投降的條件已經具備,並由急切希望蘇聯對日作戰轉爲擔心蘇聯對日參戰,將會影響其獨佔日本及在遠東的戰略地位。

《公告》的發出使日本政府十分恐慌,在還沒有來得及回應之時,8月6日、9日,美國分別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9日,蘇聯對日作戰。日本政府被迫於10日通過中立國瑞士,向中、美、英、蘇發出乞降照會。8月15日,日本天皇發表接受《公告》的停戰詔書,宣佈無條件投降。

《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之內。”⑦這明確規定了日本的主權領土範圍,但“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而這個模糊的概念中,是否包含“琉球”及“釣魚列島”,沒有明文規定。

李理:“收回琉球”中的美國因素與釣魚島問題

(三)“琉球”在盟軍指令明確日本的領土範圍之外

《公告》雖然明確了戰後日本領土的範圍,但“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內容尚不明確,故盟軍於1946年1月29日發佈《關於非日本領域各島嶼分離之文件》確定“其它小島”之範圍,這份文件即是“對日本政府指令(SCAP-N-六七七)”,其內容如下:

一、茲指令日本帝國政府停止其行使與停止其企圖行使在日本以外地域之政治的與行政的權限,及在該地域內之政府官吏僱員以及其他人員等之政治的及行政的權限。

二、除盟軍總司令部准許之場合外,日本帝國政府不得同日本以外地域之政府官員僱員以及其他人員等通信,但經總部准許之航行通信氣象關係之日常業務不在此限。

三、本指令之目的在規定日本領有日本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對馬島、北緯三十度以北琉球(南西)羣島(口之島除外)約一千以內之鄰近羣島。

下列各島不屬於日本。

鬱林島、竹島、濟州島。

北緯三十度以南之琉球(西南)羣島(包括口之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火山(硫黃)羣島及其它所有在太平洋之上島嶼(包括大東羣島、衝鳥島、南鳥島、中之島)。

千島羣島、哈火馬(?)(ハホマセ)羣島(包括水晶、勇留、秋勇留、志發、多樂羣島)、伊凡島(色丹島)。

四、下列各地域應不屬於日本帝國政府之政治上及行政上之管轄。

日本於一九一四年世界大戰開始接受委任統治或以任何名義奪取佔領之太平洋上之一切島嶼。

東北四省(滿洲)臺灣及澎湖列島(ヘスカナ一ル)。

朝鮮。

樺太。

五、關於日本之定義,除盟軍總部另有規定外,今後凡該部所頒發之訓令、指令、備忘錄等,均以本指令所定爲標準。

六、本指令內諸記載不得認爲系盟國間波茨坦宣言第八項所述關於各島最後規定之政策。

七、日本政府對本指令規定日本以外地域有關日本國內之政府機關應準備向本司令部提出報告。

八、關於上列第七項所述各機關之全部紀錄須加保存以備本部之檢查。⑧

該份指令除停止日本在本土及諸外佔領地的行政權外,主要明確規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使原有的、被日本吞併的“琉球王國”被分解爲兩個部分,即北緯30°以北之琉球(西南)諸島屬日本(口之島除外),但北緯30°以南之部分,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就是說,在北緯25°40′—26°之釣魚列島不屬於日本領土,但具體歸屬沒有明確規定。

(四)麥克阿瑟的指令再次明確“琉球”及“釣魚列島”不屬於日本

在盟軍指令下達幾天後,麥克阿瑟元帥在1946年2月2日又下達指令,再次明確“日本領土”的範圍,具體內容如下;

日本領土限定於北海道、九州、四國、本州及附近之約一千個小島。

“南方”對馬及北緯三十度以北之琉球(西南)諸島屬日本,但“ケチノ(口之)”島除外。(ケチノ島疑係口永良部島)

除外之島嶼如下:

鬱林島、竹島、濟州島

北緯三十度以南之琉球諸島(包含口之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火山羣島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包含大東島羣島、衝之島、南鳥島、中之島)。

“北方”除外諸島

千島諸島(約爲北緯四十四度以北,東經百四十六度以東)、マボマイ羣島(水晶島、勇留島、秋勇留島、オヒベツ、多樂島)及色丹島。

四、“東方”除外諸島

(甲)日本委任統治諸島。

(乙)日本戰時佔領之太平洋諸島(如南鳥島)。⑨

麥克阿瑟的指令,全部內容就是規定與明確日本的領土範圍。與盟軍的“指令”有所不同的是,第四項“東方除外之諸島”中,規定爲“日本委任統治諸島”及“日本戰時佔領之太平洋諸島”。由於這個指令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間概念,故擬乎比“盟軍指令”的範圍更擴大些。

綜上內容,《宣言》時期,中國本有要求收回“琉球”的時機和條件,但由於蔣介石在“琉球”問題上的曖昧,致使《宣言》沒有公開提及“琉球”的歸屬,這爲“琉球”未來的託管理下了伏筆。《公告》雖然規定了戰後日本的領土範圍,但沒有明確規定琉球將來的地位。筆者認爲,此時期“琉球地位未定”並不能影響“釣魚列島”,因在歷史上即1895年以前,“釣魚列島”本爲中國之島嶼。而《宣言》及盟軍指令中,已經明確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故其所附屬的“釣魚列島”理所爲中國領土。但由於中華民國交涉“琉球返還”的失敗,最終使“釣魚列島”莫名其妙地成爲了“琉球”的領土而被美國託管。

二、中華民國爭取“琉球返還”及“釣魚島”劃界

(一)琉球歸屬問題浮出水面

開羅會議期間,羅斯福有將“琉球”交還中國的意向,並向中國代表蔣介石提出。根據以上記載分析,羅斯福似對中國與琉球歷史上的宗藩關係有所瞭解與承認,並認爲戰後中國有權力要求歸還琉球,同時,似乎也認爲以蔣介石所代表的中國,在會議時期可能會主張琉球應歸屬中國,但令人遺憾的是,蔣介石當時僅要求與美國共同管理琉球羣島。蔣介石究竟出於何種原因,筆者推斷可能與《大西洋憲章》有關。此憲章中的“領土不擴大原則”以及“對國民意志的尊重”,可能是蔣介石沒有提出琉球領土要求的根本原因。

蔣介石早在抗日戰爭期間,就對琉球在中國國防上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認識:“以國防的需要而論,上述的完整山河系統,如有一個區域受異族的佔據,則全民族,全國家,即失其天然屏障。河、淮、江、漢之間,無一處可以作鞏固的邊防,所以琉球、臺灣、澎湖……無一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的要塞。這些地方的割裂,即爲中國國防的撤除。”⑩這就從地緣政治上認識到琉球對中國國防的重要作用。但琉球與臺灣在歷史上與中國的關係是不同的。臺灣在歷史上明確爲中國之領土,而琉球雖與中國有着宗藩關係,但在1879年被日本吞併以前,名義上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如果蔣在此時對琉球有領土要求,可能會引起以前曾是中國屬國的國家的疑懼,也會引起其他國家的反感,故蔣介石要求與美國共同佔領琉球,這也表明他認爲中國對於琉球應該享有相關權。

1945年4月,美軍開始進攻琉球本島,6月美軍佔領了整個琉球。8月15日,美軍以琉球知識分子爲核心組成了“沖繩諮詢會”負責琉球本島的民生工作。這表明日本投降之時,美軍已經完全接收了琉球。

1946年1月29日,盟軍發佈對日政府指令,規定日本領土爲4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對馬島北緯30°以北之琉球羣島(口之島除外)約1 000個小島。根據該指令,北緯30°以南之琉球,已經不再屬於日本。故琉球的歸屬問題再次浮出水面。

美國對琉球的未來也曾一度考慮。1946年4月16日,麥唐納爵士主張琉球是中國領土,中國應該收回。(11)另外“當時美國若干官方人員認爲,如果琉球羣島轉移主權,應當交予中國或將該羣島交聯合國委託管理,而中國單獨執掌行政事宜,則美國亦將同意。”(12)

以上美國方面於琉球歸屬上的表態,表明在琉球歸屬問題浮出水面後,美國有一部分人以歷史上琉球與中國的關係爲根據,支持中國收回琉球。這也是當時中國內部收回琉球論一時沸起之外部因素。

(二)中華民國政府意欲收回琉球

而此時“中國朝野幾乎一致的主張要收回琉球,用的字眼爲‘歸還’。理由大概是:‘琉球不論在歷史上,地理上,都應該是中國的’”。(13)另外,中華民國政府也有利用“琉球革命同志會”等琉球內部的組織,“掌握琉球政權,冀於將來和會時,琉民能以投票方式歸我統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內向外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鎖鑰”。(14)當時中華民國政府積極開始相關活動,密電駐琉紅十字會代表團收集相關資料(1946年11月26日):“我國收回該羣島領土主權之一切資料,似可密飭就地蒐集,分電呈報國防部。”(15)1947年1月30日,長春縣參議院通過琉球應歸屬中國之決議案,並致電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請求政府早日收回琉球。中央政府受此影響,策動“琉球同志會”,在1948年9月8日,向各省參議會發電,發起了全國各地自下而上的收回琉球運動。其電報內容如下:

全國各省市參議會公鑑:琉球爲中國屬地,琉球人民即中國人民。琉球與中國,息息相關。自明萬曆三十七年日寇第一次侵琉以來,三百餘年間,琉球同胞,時受日寇凌辱,痛恨日寇,深入骨髓,誠欲食其肉而寢其皮。不幸至清光緒五年竟淪爲日本郡縣,七十餘年間,琉球同胞日處水深火熱中,過着奴隸不如之生活,文字被滅,姓名被改,然而民族正氣長存,革命精神永固,琉球革命志士無時不與日寇作殊死鬥,以圖反抗強暴,復興民族,殺身成仁,前仆後繼,英烈史實,可以驚天地而泣鬼神。惟以祖國海洋遙隔,呼籲無門,僅有翹首雲天,吞聲飲泣而已。八年抗戰,日寇敗降,全琉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無不慶幸今後可以撥雲霧而見天日,重返祖國懷抱,呼吸自由空氣,享受幸福生活。茲者對日和會尚無確期,琉球歸屬問題,亦尚乏明顯決定,謹此籤請全國父母兄弟諸姑姊妹,深切注意:琉球與中國有千餘年關係,情同父子骨肉,琉球同胞歸還祖國之願望,誓必促其實現,絕不容任何人來分離;且從國防地理上說,琉球與祖國,更應成爲一體,祖國無琉球,海防將遭威脅,琉球無祖國,民族將不能生存,琉球之應歸屬中國,於情於理,毫無疑義。全琉同胞,誓必繼續努力,爭取民族自由解放,敬乞全國同胞益加重視琉球問題,惠賜聲援與協辦,中琉同胞密切聯繫,共同努力,俾能早日達成歸還祖國之最後目標,國家甚幸民族甚幸。琉球革命同志會敬叩。(16)

在“琉球同志會”的呼籲下,其他各省市議會也陸續發電給國民政府,要求政府收回琉球。同年12月31日,永春縣參議會一致通過收回琉球之決議案。1948年1月14日,北平市參議員將決議案,代電給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長王世傑,希冀中央政府應表明收回琉球之意志。1948年1月21日,崇安縣參議院發電;在此後一個多月的時間裏,河北省臨時參議會、熱河省臨時參議會、湖南省參議會、江西省參議會、福建省汀縣參議會等,都通過琉球應予歸還中國的決議案,並將其公文寄給國民政府外交部,籲請儘快使琉球歸屬中國。(17)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主張收回琉球,但對外卻沒有發佈任何正式聲明,只經由內部媒體積極表明中央政府對琉球的見解。而官方的正式表態是在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長張羣參加國民參政會第七次會議提到琉球問題時,他表示:“琉球羣島與我國關係特殊,應該歸還我國。”(18)這是國民黨政府要員首次明確表示對琉球領土的態度。

如前所述,當戰後琉球歸屬問題再次浮出水面時,中國各地方政府一致希冀琉球的歸還,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也爲收回琉球進行了各種活動,探討琉球歸屬中國的可行性。同時,也密令外交部當局調查同盟各國對於琉球歸屬問題的想法,並就琉球迴歸中國進行具體的研究分析。另有檔案資料證明,當時國民黨意欲收回琉球之時,還就琉球的領土劃界及歸屬問題進行具體的研究。

(三)“琉球”與中國劃界中涉及“釣魚列島”

不管中國是否收回琉球都必須先就“琉球”的範圍進行界定。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積極就此進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見解。

首先就“琉球”的區域範圍,見於國民政府外交檔案中的《琉球羣島及其他自日本劃出島嶼處置問題》。這份文件用紙上注有“國防部第二廳”,故推斷可能爲國防部所提出。它對戰後“琉球領土”的界定分爲“琉球本部及其所屬島嶼”:

(一)琉球羣島本部原分爲北中南三部,中部爲沖繩羣島(包括伊平屋諸島及慶良間羣島);南部爲先島羣島(宮古羣島、八重山諸島、尖閣諸島位於東經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及二十五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間及赤尾嶼位於東經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二十五度北緯二十五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之間);在日本佔領時代合稱沖繩縣北部諸島,可分爲種子諸島、吐噶喇列島、奄美羣島三部,過去均屬於九州之鹿兒島管轄。盟軍總部指令脫離日本之琉球羣島範圍系在北緯三十度以南包括口之島在內即爲琉球原有之區域。

(二)琉球所屬東南之大東羣島(北大東島南大東島及衝大東島)距大球約二百海里,爲琉球之前衛,在行政系統上原屬琉球島(尻)郡管轄,故仍應屬琉範圍。(19)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此文件將“釣魚列島”放在琉球領土範圍內,但卻將其經緯度細緻地標寫出來。其次就琉球與中國的劃界問題,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曾在《關於解決琉球問題之意見》中,提出琉球與中國的劃界問題。此問題包括兩個部分:一爲琉球與日本之劃界問題;二爲琉球與中國之劃界問題,此部分涉及“釣魚列島”,內容如下:

(甲)本問題之焦點在於八重山列島及宮古列島是否應劃入琉球之範圍。對於此問題,我方似可提出如下之意見;此二島昔當1878至1880年間中日交涉琉球問題時,日方因美總統格蘭特調停,曾建議將此二島割讓中國,因此二島位於琉球羣島南部與中國領土相接近,規我國似可,根據此點要求將此二島劃歸我領土。

(乙)如八重山及宮古二列島未能劃歸於我,則尖閣諸島(位於東經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及北緯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之間)及赤尾嶼(位於東經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二十五度及北緯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之間)二地之劃歸問題似亦值得注意談。二地琉球史上未見記載,日本詳細地圖(如昭和十二年一月十日訂正發行之最近調查大日本分縣地圖並地名)雖亦載有該二地,然琉球地名錶中並未將其列入且該地距臺灣甚近。目下雖劃入盟軍琉球佔領區,但究能否即認爲屬於琉球,不無疑問。(20)

從以上內容分析來看,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的劃界基本上是按照盟軍指令,但就中琉之界線則有不同的考量。要求“八重山列島”及“宮古列島”歸於中國,即是將中國與“琉球”的界線由歷史上的“黑水溝”推到八重山及宮古,而此種劃分要求的法理根據,是1880年時日本曾表達願意將此二列島劃給中國。另外,當時駐琉美軍以沖繩本島爲主要統治區,位於琉球羣島南部的宮古諸島及八山重諸島,尚未處於美軍的統治之下。

值得重視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確定在上述要求不能達到時,退而要求將“釣魚列島”、“赤尾嶼”劃歸給中國,也就是欲將“釣魚列島”作爲中琉邊界中方的一部分,理由是“二地琉球史上未見記載”、“該地距臺灣甚近”等。從其理由來看,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似乎對歷史上中琉以“黑水溝”作爲邊界的事實並不清楚,另外,對日本偷偷竊取“釣魚列島”的歷史更不瞭解,雖認爲琉球歷史上沒有相關記載,但是否爲中國領土有疑問,也不敢確定,故不能理直氣壯地索回原本爲中國領土的“釣魚列島”。

三、美國教唆菲律賓反對國民政府收回琉球

中華民國政府雖積極謀劃收回琉球,但基本上都是以民間議會的形式。由政府出面主張收回琉球,只有行政院張羣院長在國民參政會時提及,張羣此言並不是專門就琉球歸屬進行的,只是提出自己的見解,儘管這樣,國外馬上出現不同的聲音。

1947年11月15日,《益世報》報道:“對我收回琉球要求,美認系‘討價手段’,竟主張理論琉球歸日。”同一天的《東南日報》報道:“我要求收回琉球,美竟視爲討價手段,認我在和會中可能讓步。”(21)就連當時的戰敗國日本,也在1947年11月,以備忘錄的形式向盟軍總部提出:“未來日本有機會要求收回琉球。”(22)筆者沒有查閱到此份文件的原檔,但記載出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的文書,故推斷可能是日本政府得到張羣院長對琉球的發言之消息後,馬上向盟軍司令部表達自己對琉球未來的想法。而明確提出反對國民政府收回琉球的,則是菲律賓。

1947年11月3日,《馬尼拉公報》第一版上登載記者Rolph. G. Hawkins的報道,稱“由菲律賓外交部職員方面探悉,菲律賓政府將反對中國收回琉球羣島,菲外部人員並已準備採取步驟,在對日和會中提出反對,並在聯合國中表明其立場,蓋琉球之特殊地位足以影響菲律賓之安全,故菲律賓政府主張,如美國放棄琉球,則菲律賓將提議將該島交聯合國託管。又關於臺灣問題,則菲律賓政府主張民族自決雲”。(23)此篇報道的內容似乎是菲律賓政府反對中華民國收回琉球,但蹊蹺難解的是,此項報道刊發當日下午,菲律賓外長髮表書面聲明,否認其事:“謂菲外部人員未發表此項聲明,亦未採取任何步驟,以反對中國之要求。”(24)菲外長的“書面聲明”表明菲律賓方面似無反對中華民國收回琉球,但次日《馬尼拉公報》再次發表社論,“強調反對中國收回琉球,並主張臺灣民族自決,略謂菲外部之動議,似系繼藉中國行政院長張羣最近發表收回琉球之主張而來,中國之理由不外該島在歷史上曾受中國一度之統治而已,張院長之聲明乃系用以試探國際政治輿情之動向者。琉球在經濟上,並無價值,惟在軍事上則價值殊大。此次戰事,已經證實美軍在該島犧牲流血,爲數甚巨,戰後建設耗費亦多,爲是,蓋朝鮮之民族自決,已成爲世界問題,臺灣人民或許願受中國統治,不過在國際會議中,應給臺灣人民以表示其意志之機會耳”。(25)

不但菲律賓方面,日本方面也於當時“發表收回琉球及共管臺灣之謬論”。(26)筆者沒有查到更詳細的相關資料,連日本都提出“共管臺灣”之言論,可推想這不太可能是出自日本政府的主張,而最好的隱形提議者,就是實際佔領琉球的美國。而此推斷更由菲方報紙的主辦人得到證明。《馬尼拉公報》敢於與菲外交部相抗衡,自有其深刻之背景,即它是旅菲美國人所創辦。而報道之記者Hawkins的消息來源,是奉命研究對日和會菲方主張的菲外交部職員普羅帕度(Generoso Prorido)。該人曾就此問題提出相關報告,內容屬祕密檔案沒有公開發表,但其在私人談話時曾有所流露。對於琉球問題,其主張交聯合國託管,認爲“謹將歷史上該島曾受中國管轄,似不充分,若謂琉球爲中國之屏藩,則該島亦系菲律賓之屏藩,以軍事而論,互有脣亡齒寒之感,故應以歸聯合國託管爲是”。(27)

由於Prorido的言論早於張羣發表談話之前,而其內容與《馬尼拉公報》又大致相同,故國民黨政府對未來菲律賓在琉球問題上的主張持懷疑態度,也認爲這可能出自美國的授意。美國爲什麼不再願意將琉球交還給中國?筆者認爲可能是出自以下原因:

首先,戰後不久,同盟國各國尚未抹掉日本侵略之記憶,因此各國認爲爲阻止日本再侵犯,在日本附近需要軍事據點,美國國防部基於各國之意見,強硬主張美國不得放棄琉球羣島。其次,駐琉美軍在沖繩本島逐步建設軍事設施,逐漸擴大其規模,琉球已經逐漸成爲美軍在東亞的主要軍事基地。第三,戰後美國雖單獨佔領了日本,但將日本改造爲符合美國在亞洲和遠東戰略需要的附屬國需要一段時間,故軍事基地的存在可起着威懾作用。第四,在冷戰格局下,蘇聯及中國與美國是敵對的,而琉球軍事基礎是美國形成對中國戰略包圍及對亞洲軍事威懾的基礎與保障。第五,1945年9月,美軍登陸韓國,朝鮮半島問題的羈絆使美國意識到必須保有琉球的軍事基礎。第六,國民黨政府當時內戰喫緊,美國無法預知其未來,恐其自身難保殃及琉球。

基於以上幾點,儘管當時美國政府沒有對琉球羣島一致的政策,但駐琉美軍在沖繩本島逐步地建設軍事設施,逐漸擴大其規模,琉球變成爲美軍在東亞的主要軍事據點與前沿陣地。而國民黨在大陸節節敗退,美國自不放心將琉球交還給中華民國。

四、風雨飄搖的中華民國政府態度的轉變

美國在挑唆菲律賓政府,以“臺灣民族自決”爲利器,阻斷中華民國政府收回琉球的同時,又向國民政府的外交部門進行施壓,因此外交部呈交給政府主席蔣中正及行政院院長張羣的《關於處置琉球羣島之意見》中言:“至於琉球羣島,美對之亦甚注意,(近日)曾一再向我探詢態度。”(28)另外,顧維鈞也向外交部發電錶示:“兩年各方面情形已變,但美亦不贊成蘇聯染指。爲中美計,最好改爲聯合國托地,於若干年內助其獨立。但爲應付蘇聯,請先由我根據歷史地理關係,要求爲代治國,如蘇聯反對,改爲中美代治,再不能同意,則最後先爲聯合國直接代治,以圖根本打消蘇聯野心。但此層須先與美方密商,彼此諒解後,由我提出書面意見爲妥。”(29)根據這些資料,美國在戰後完全掌握了琉球歸屬問題的主導權,是唯一能夠決定琉球將來地位的國家。特別是在蘇聯與美國形成冷戰的態勢下,蘇聯可能會拿一些問題制衡美國。(30)在此情況下,作爲美國盟友的中華民國,肯定無法忽視美國對琉球歸屬問題之意見。

當時美國政府內部,對琉球未來的歸屬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美國國務院和國防部存在着嚴重的分歧,故對琉球的未來地位沒有最後確定,但美國政府此時已經決定在處理琉球地位的過程中,排除中國的影響。(31)

1948年4月24日,《新民報》報道:“我收回琉球議案,美國務院不評論。”(32)美國的相關資料筆者沒有查到,此報道表明美國政府不再願意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有正當要求,故也可反證當時美國政府已開始阻止中國收回琉球,並企圖單獨佔領琉球。

而此時期國民黨政府正處於內戰喫緊之際,更需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的支持,自不敢輕視美國之意見。同時,自身難保的中華民國政府,也認爲目前討論“琉球的復歸”可能性也不存在,故當時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門經反覆研究,以聯合國憲章中的國際託管制度爲法理依據,尊重民族自決之精神爲前提,探討能否以“託管制度”統治琉球羣島,(33)爲未來能夠有機會收回琉球創造條件。這樣即可平息國內要求解決琉球問題之呼籲,同時也可避免與其他國家的矛盾,特別是與琉球實際佔領國美國之間的暗鬥。

1948年3月,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向行政院院長張羣提交了《關於琉球問題審議結論摘要》,建議政府以單獨託管爲主。其內容如下:

關於琉球問題之解決辦法,是資我國考慮之主張不外以下數端:

甲、歸還我國或交我託管程序

一、我與美先行協商,先要求歸還,次主張由中國託管。因美已託管日前委任統治地,且可能託管小笠原、硫黃諸島,如再要求琉球託管,易遭反對,好似不能獲同意則可考慮準美國在琉球若干據點於一定期間內,建立軍事基地。

二、由對日和會決議琉球交中國託管。

三、中國提出託管琉球之協定草案提請聯合國覈准。

乙、中美共同託管

丙、美國託管

丁、琉球爲聯合國保護下之自由領土

辦法:一、盟國及日本承認琉球爲自由區,並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保證該區之完整及獨立。

二、自由區之總督或行政長官,由安全理事會任命之,總督人選且必須獲及中國之同意,總督不能爲日人或自由區之公民,總督任期五年不能連任,薪津津貼由聯合國負擔。

三、自由區應絕對保持中立化,及非軍事化之原則,除及(沒)安全理事會訓令外,不準駐有武裝軍隊。

四、自由區不準有軍事組織或與任何國家訂立或商議任何軍事協定。

五、詳細辦法規定可比照脫里斯自由區議定。(34)

中華民國外交部參照聯合國託管制度的相關規定,探討由中國單獨託管琉球的可行性。其內涵爲若聯合國承認中國以託管制度管理琉球,即是中國能夠以間接方式收回琉球,將來可以享有對琉球的領土主權,且可以在未來以合法程序,由美國移交琉球管轄權。另外,外交部也將最後的研究報告,上報給蔣介石及行政院院長張羣:

經本部慎重研究,琉球與我止於朝貢關係,種族、文化,亦非相同,況盟國在戰時曾有不爲自身擴張領土之宣言。我如要求歸併琉球,理由似尚欠充分。惟琉球隸我藩屬,歷有年所(?),過去日本強行吞併,我國迄未承認,且地處我東海外圍,密近臺灣,國防形勢,頗爲重要,我似可主張由我託管,以扶植琉民之自治與獨立,必要時並可將其中大琉球一島,供給美方作爲軍事基地,共同使用,此似可作爲我對琉球之第一號辦法。

另有考慮者,琉球地瘠民貧,經濟上本難自足,我國今日實力未充,保衛及治理或恐難期周到,且美軍在攻佔琉球時,犧牲重大,近並建有永久性軍事設備,甚有作爲該國在西太平洋基地之趨勢,我如不擬獨負託管責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託管琉球,此似可作爲我對琉球之第二步辦法。(35)

從外交部提交給蔣介石的報告中可以看出,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向美國妥協,認爲要求收回琉球的“理由似尚欠充分”,不再要求收回琉球而是要求成爲託管國,以扶持“自治與獨立”,但也做出最後放棄之考慮,即是“我如不擬獨負託管責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託管琉球,此似可作爲我對琉球之第二步辦法”。這就是說,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內部,已經懷有最終由美國託管琉球的準備。

隨着國民黨敗退到臺灣,1950年至1951年美國對日和約時,中華民國政府沒有作爲,任由美國處理琉球問題。美國於1950年10月20日由國務院顧問杜勒斯向駐美大使顧維鈞提出對日和約七項原則節略,其中就琉球地位規定爲:“同意將琉球及小笠原羣島交由聯合國託管,以美國爲治理國。”(36)後又於次年3月28日向顧維鈞提交對日和約初稿時,在第四條中將“琉球”未來改由美國自行決定是否要交“託管”:“美國得向聯合國建議,將……琉球羣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並以美國爲其管理當局。在提出此項建議並就此項建議,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島嶼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轄之權力。”(37)對於美國單方對琉球的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完全予以贊同”。(38)

綜上所述,開羅會議期間琉球歸屬第一次浮出水面,但由於蔣介石的失誤,致使在《宣言》中未確定琉球未來回歸“中國”的定位。二戰結束以後,中華民國政府也曾積極地主張收回琉球,這其中就包括了“釣魚列島”,更在中琉劃界問題上,提出以“釣魚列島”作爲中國與琉球之中方邊界,但由於美國的教唆菲律賓政府提出反對,並以“臺灣自決”相抗衡,致使風雨飄搖的中華民國退而要求將中琉分界線劃在“釣魚臺列島”以外的想法也沒有實現。這樣“釣魚列島”就被裹挾到“琉球羣島”中,進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後被美國所託管。美國擔心中華民國政府自身難保,更怕蘇聯染指琉球,更提出日本對“琉球”有“剩餘主權”,這爲日後將琉球交給日本埋下伏筆,更爲“釣魚列島”之爭留下了隱患。

註釋:

①《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數字收藏,第401頁。

②《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566頁。

③《新華日報》1943年12月3日。《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見Charles i.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 1931-1945, Washington, d.c.:US)中,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彙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④轉引自丘宏達:《琉球問題研究》,見《政大法學評論》,1970年6月,第2頁。原文參見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 324。

⑤《宋子文檔案揭祕:羅斯福提出“琉球羣島歸還中國”》,《新民晚報》2010年5月21日。

⑥《紐約顧維鈞電》,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8。

⑦《波茨坦宣言英文原文與日文翻譯》,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6.html。

⑧《日本疆域問題》,見《盟總指定日本疆界》,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73.3/0006。

⑨《日本領土》,見《盟總指定日本疆界》,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73.3/0006。

⑩《中國之命運》,臺北:正中書局,1953年,第6—7頁。

(11)《倫敦電報》,見《琉球人對琉球歸之態度》,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2。

(12)《琉球羣島及其他自日本劃出島嶼處置問題》,見《盟總指定日本疆界》,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73.3/0006。

(13)《論琉球歸屬問題》,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9。

(14)《中央執行委員會祕書處給王部長世傑之電報》,見《琉球問題》,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5。

(15)《爲電轉紅十字會日本代表團來函請轉知物資供應局沖繩島儲整處由》,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8。

(16)《快郵代電》,見《籤請收回琉球》,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2/0018。

(17)《琉球問題》,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5。

(18)《琉球》,臺北:“行政院新聞局”,1947年,第1頁。

(19)《琉球羣島及其他自日本劃出島嶼處置問題》,見《盟總指定日本疆界》,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73.3/0006。

(20)《關於解決琉球問題之意見》,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9。

(21)《琉球問題剪報》,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0020。

(22)《日本對琉球活動情形》,見《籤請收回琉球》,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2/0019。

(23)(24)(25)《菲政府反對中國收回琉球之內幕》,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8。

(26)《日本對琉球活動情形》,見《籤請收回琉球》,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2/0019。

(27)《日本對琉球活動情形》,見《籤請收回琉球》,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2/0019。

(28)《關於處置琉球羣島之意見(附琉球問題節略)》,見《關於處理琉球羣島之意見》,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11。

(29)《紐約顧維鈞電》,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8。

(30)蘇聯似意欲就地中海及太平洋取得託管治協定,曾投反對票,並聲明根據該項協定而成立託治理事會,爲違反憲章,似存心力爭,意圖要挾,俾於將來處理美國屬地及日本太平洋島嶼時,堅持其要求作爲取消反對之交換條件。參見《紐約顧維鈞電》,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8。

(31)參見王海濱:《琉球名稱的演變與沖繩問題的產生》,《日本學刊》2006年第2期,第29—41頁。

(32)《琉球問題剪報》,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0020。

(33)《籲請收回琉球》,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019.12/0019。

(34)《關於琉球問題審議結論摘要》,見《琉球問題資料》,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09。

(35)《關於處置琉球羣島之意見(附琉球問題節略)》,見《關於處理琉球羣島之意見》,臺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所藏,《外交部檔案》419/0011。

(36)《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關係》,《中日外交史料叢編》(一八),“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1966年,第10頁。

(37)《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關係》,第15頁。

(38)《中日外交中料從編》(一八),第32頁。

李理:“收回琉球”中的美國因素與釣魚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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