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多名百度网盘用户公开向公众提供热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下载、在线播放和分享功能,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百度网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默许其注册用户使用网盘空间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且通过分享功能致使侵权行为涉及面变广,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百度网盘”的主办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01年起,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这些你习以为常的事,竟然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但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在我国仍任重道远,大家还记得这段时间“视觉中国”引发的版权问题吗?杨幂AI换脸朱茵版黄蓉吗?苏大强表情包吗?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我们习以为常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亲爱的法考人,你都发现了吗?

经营场合播放背景音乐

我们平时购物、吃饭或者到其他场所消费时,都习惯了背景音乐的陪伴,但这些背景音乐对商家来说不应成为“免费的午餐”。

这些你习以为常的事,竟然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我国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音乐的词曲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一是指现场表演,如演唱会;二是机械表演,限制他人使用电子设备等方式公开传送其表演作品的权利。如公共场合为营造氛围或者特殊需要所播放背景音乐。

商场、游乐园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客观上具有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具有商业性质。

这些你习以为常的事,竟然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表演行为,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若没有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就属于侵权行为。

针对经营所使用背景音乐,全国范围内有20000家以上的经营者通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得了合法播放音乐的许可。其中,航空公司背景音乐著作权许可基本实现100%行业全覆盖。

饭制剧

随着互联网技术、音视频剪辑技术的发展,一些明星的“粉丝”运用自己的专长,将喜爱的明星的电视剧、电影进行改编、剪辑等二次创作,例如刘亦菲性转版《回家的诱惑》红遍网络,刘昊然、邓伦、吴磊、李易峰等帅气明星悉数登场,真是颜控党的福利。

甚至还有粉丝自己创作剧本,然后从喜爱的明星演绎过的影视作品中截取素材,通过对素材的修改和再创作,形成新剧。

这些你习以为常的事,竟然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饭制剧”是当下大热的追星方式,但其中的侵权法律风险也不能忽视。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显然,类似刘亦菲性转版《回家的诱惑》大规模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饭制剧显然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著作权的侵权不以盈利为前提,除“合理使用”外,使用他人作品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若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则构成侵权。

网盘分享

移动互动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存储方式带来巨大的改变,各类云存储技术应用而生,只要一个网盘账号和电脑无线,使用人就能将图书、影视剧、音乐等信息放置于网盘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上,然后就可以进行分享下载。

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3.0时代,主要以网盘分享、聚合盗链、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为主。”搜狐集团政策研究部经理马晓明表示,网络视频侵权3.0时代,视频聚合软件、网盘等却无需支付任何版权费用,且此类平台通过盗链、非法存储等方式获取正版视频,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

这些你习以为常的事,竟然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因多名百度网盘用户公开向公众提供热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下载、在线播放和分享功能,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百度网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默许其注册用户使用网盘空间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且通过分享功能致使侵权行为涉及面变广,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百度网盘”的主办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有网友说,如果“剪刀手”视频剪辑创作侵权,那么视频发布平台还有生存的空间吗?如果网友上传的东西,网盘运营方都要对此负责,那么网盘方还有生存空间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具有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擅自使用动画形象

作为一只知名的网红猪,小猪佩奇自带的流量不容小觑,这是有些脑子灵光的商家就开始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动画形象了。

这些你习以为常的事,竟然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其实,像小猪佩奇这样的动画形象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

商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获得合法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小猪佩奇的玩具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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