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这个月就全面实施了,除了大政策,小伙伴在具体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细节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单位会计和员工经常咨询的几个热点问题——

问答|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会计要审核其真实性吗

扣缴义务人这样问

1、问:马上新个税实施了,我是单位会计,这么多员工资料,我要负责审核员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么?

答:纳税人自己应当对报送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你只要接收信息并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就行了。

如果你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他修改;他要是拒绝修改的,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纳税人这样问:

3、问:专项附加扣除办理听起来比较繁琐,如果单位财务不肯帮我办理的话,该怎么办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问:有些信息我不太想告诉单位,我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答: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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