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干部參與宴請後醉駕死亡:同飲者被判承擔20%責任

據四川在線消息,5月20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元一干部陪酒後醉駕身亡”一案迎來二審判決。5年前廣元市石井鋪鄉林業站站長張某陪同相關領導參加宴請後醉酒駕車,之後翻入當地堰塘中死亡。

二審法院認爲:原判確定張某自己承擔80%的責任、同飲者承擔20%的責任,以及其他判決內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2014年12月2日,清水鄉黨委書記李登枝、副鄉長王正華、清水鄉鞍山村支部書記馮成冬陪同成都投資商宴某、鄧明華到廣元市昭化區清水鄉鞍山村四組苗圃園區考察投資項目。昭化區林業產業辦主任張德謙、副主任羅軍受鄧明華邀請指導園區項目規劃。

根據判決文書顯示,在晚餐期間,張某曾經分兩次用玻璃杯(容量大約一兩五)向客人敬白酒。在客人拒絕後,張某獨自飲完第二杯酒,並離開就餐地。

十分鐘後,養殖場附近居住的居民打電話告訴李科枝有人將車開到堰塘裏去了。隨後,大家出去參加救援,發現是張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經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鑑定,送檢的張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68.2mg/100ml。

2018年5月15日,張某之妻崔雪芹、張某之母趙德秀向四川省昭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席間張某系主動飲酒,且被告人之一夏思通還提醒張某不要喝,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醉酒的危險性,卻沒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爲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且醉酒後在未告知其餘人員的情況下駕車離開,故其對自身因醉酒駕駛導致的死亡結果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張某自己承擔80%的責任、同飲者承擔20%的責任。

被告李登枝、夏思通各賠償原告崔雪芹、趙德秀、張皓俞各項損失25043.88元,被告張德謙、羅軍、馮成冬、王正華各賠償原告崔雪芹、趙德秀、張皓俞各項損失513.16元。

崔雪芹、趙德秀、張皓俞等後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上訴人提起生命權糾紛訴訟的被告爲同桌飲酒的人,事實和理由是以各被告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有關張某參加的是違反紀律規定的公務宴請還是私人聚會對本案的處理結果並無影響。

就飲酒行爲而言,本案張某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醉酒的危險性,卻沒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爲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且醉酒後在未告知其餘人員的情況下自行駕車離開,故其對自身因醉酒駕駛導致的死亡結果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在酒宴之前,在卷證據能夠證實張某是駕車與本案各被上訴人匯合之後參加酒宴,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對張某酒後駕車的行爲進行提醒勸阻,對於張某酒後駕車翻於堰塘內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判確定張某自己承擔80%的責任、同飲者承擔20%的責任並無不當。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劉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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