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是孩子們汲取知識、拓寬思想、樹立人格的地方,但在和諧校園的表象下,有時卻暗藏着“校園欺凌”等不和諧因素。

我市是如何遏制和避免“校園欺凌”現象發生,保護中小學生合法權益的?各部門該如何履行職責,對於校園欺凌行爲又該如何處置?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市教育局政策法規科科長朱雷。

11部門聯合發力治理中小學生欺凌

朱雷說,所謂的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包括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羣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羣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爲有效防治校園欺凌現象的發生,保障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今年6月28日,我市教育局、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濱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按照“教育爲先,預防爲主,保護爲要,法治爲基”的工作原則,努力構建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綜合治理的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

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針對校園欺凌,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是怎樣呢?朱雷介紹,《治理方案》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做了明確要求。

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

欺凌事件處置以學校爲主

那麼,對於學生欺凌問題,應如何進行處置呢?朱雷說,《治理方案》明確要求依法依規處置。

一是要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爲主。學校應在啓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二是要妥善處理申訴請求。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三是要強化教育懲戒作用。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或通過職業學校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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