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過程中村委會侵犯權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前段時間小編曾經給大家分析過爲何村委會總是衝在徵地拆遷項目的最前端,很多時候作爲羣衆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會做出侵犯被徵收人的權益的行爲,前些年由於村委會並不適格行政訴訟被告主體,導致受到侵犯的被徵收人訴訟無路,即便起訴到人民法院也會因爲被告不適格而被裁定駁回起訴。然而近些年這一狀況卻得以改善,今天小編就針對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解析。

徵收過程中村委會侵犯權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可知,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其通過民主選舉方式成立,其成立主要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協助人民政府調節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並將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反映給人民政府。由此可見,村民委員會並不是政府機構。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纔可辦理,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被徵收人均可就這些事項申請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對於村委會應當依法公開未公開的事項,被徵收人可以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向鄉鎮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調查覈實,並責令村委會依法公佈相關事項,並對於確有的違法行爲,可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徵收過程中村委會侵犯權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在2018年之前,村民委員會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作出侵犯被徵收人權益的行爲時,並被徵收人並不能以村委會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隨着2018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如果對村委會或居委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爲不服的,可以以村委會或居委會爲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該規定的實施規範了村委會的行爲,同時也爲受到村委會侵犯,權益受損的被徵收人提供救濟的途徑。

此外,隨着2018年3月《監察法》的出臺,村委會也要受到相關的約束。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由此可見,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若違反規定,存在濫用職權、侵犯被徵收人權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被徵收人有權就該行爲向監察委員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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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不知大家是否都明確了自己的權利,徵地拆遷項目經歷的時間較長,侵犯大家權利的方面可能也比較多,對於村委會侵犯被徵收人的權益,大家可以根據本文更好的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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