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金貽龍

編輯/李顯峯

警察之子殺人疑案:一場混亂衝突,誰的刀奪人性命?

▷被告人呼和

儘管呼和的刀上沒驗出死者的血,他還是被法院認定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蹲班房已經12年。

呼和(曾用名劉呼和,爲與裁判文書保持一致,下文統稱爲“呼和”——編者注),蒙古族,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音德爾鎮人,父親是個老警察。12年前的2007年10月12日,呼和捲入一樁兇案。午夜時分,當地一家歌廳門前,呼和與人發生衝突,混亂之中,21歲的男子李某哲被捅身亡,邢某平和周某軟組織裂傷,呼和本人被銳器刺中,右小腿出現輕傷。

這場衝突中,有多人持刀,呼和所持的是一把摺疊甩刀。案發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爲由將呼和刑拘。儘管沒有證據顯示呼和的刀上驗出死者的血,2008年8月,一審法院認定呼和構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呼和上訴後,二審,內蒙古高院維持原判。

深一度記者調查發現,本案沒有目擊者和完整的證據鏈佐證呼和的殺人行爲,法院主要憑證言定罪,對於可疑的作案工具,公安機關未及時送檢,且辦案人員涉嫌刑訊逼供、改寫證言。

更爲蹊蹺的是,2018年9月,代理此案申訴的律師去興安盟中院閱卷,他發現,曾作爲證據出現在一審法庭上的歌廳錄像帶、甩刀和AK-47軍刺,如今下落不明。

警察之子殺人疑案:一場混亂衝突,誰的刀奪人性命?

▷一審判決後,呼和父母提起上訴

午夜兇案

兇案發生在2007年10月12日晚上11時許。

這一天,呼和與兩個朋友約好了,晚上要去尚華歌廳唱歌喝酒。當時,這家歌廳是興安盟扎賚特旗音德爾鎮上少有的幾個娛樂場所,正值週末,當晚8點不到,歌廳已經擠滿了人。

與呼和一起去歌廳的朋友久隆說:“我們先在一起喝了幾杯,過了一會兒,他就遇到了一個熟人,然後他們就挪到歌廳的另一個地方了。” 9時許,久隆打算和另一個同伴離場回家,呼和則繼續待在歌廳。不曾想,兇案就在兩個小時之後發生了。

2018年9月,代理此案申訴的北京律師王飛見到了呼和,按照呼和在會見筆錄中的說法,大約到了晚上11點,邢某平、梁某偉過來拽他,這兩人都喝多了,他說“不要再鬧了”,對方有點不樂意,然後就出去了,之後他去蹦迪,見到前女友王某文也在,於是用手拉了一下她的胳膊,想請她跳舞,但被拒絕了。幾分鐘後,邢某平上來將他推倒在地。

歌廳的監控錄像記錄下了這一幕,並作爲證據在庭審現場播放過。呼和的父親劉鐵鋼對深一度記者回憶,有個胖乎乎的男子上來拽住呼和的衣領,將他推倒在地,然後畫面就出現死角,之後又有三個男的一前一後進來,其中一個高高的男子用手勒住呼和的脖子使勁往外拽。“大約持續了兩、三分鐘,跟看啞巴電影似的,不清楚他們究竟在爭個啥。”

按照一審判決書描述的內容,呼和被推倒在地後,邢某平的同伴李某哲將呼和摟出歌廳,邢某平、周某等人隨後跟出。在歌廳門前,雙方發生口角與廝打,呼和被打倒在地,席某鵬等人勸阻未果,呼和起身掏出隨身攜帶的甩刀紮了邢某平一刀,李某哲見狀後拿甩棍打呼和的頭部,呼和持刀連捅李某哲腹部數刀,周某上前將呼和踹倒,呼和向其亂扎後逃離現場。

案發後,興安盟扎賚特旗光明派出所民警分別傳喚邢某平、席某偉、周某等人做訊問筆錄。案卷顯示,上述人員均沒有對沖突原因進行解釋。

對於被指控持刀殺人,呼和在審判筆錄中提到,“李某哲把我摟出歌廳後,什麼都不說就開始打我,被打的不行了,我拿刀完全屬於自衛,而且我還告訴他們不要再靠近我了。”在這份筆錄中,呼和說,他當時並不想出(歌廳)去,但對方體格很大無法反抗,被多人毆打後持甩刀胡亂扎捅,但不清楚扎到誰。

一審時,針對衝突起因,呼和的辯護律師認爲:呼和與王某文熟悉,只是觸碰了對方几下,與邢某平、李某哲等人沒有關係,即便呼和拉拽女性的行爲不正當,本案也應該以尋釁滋事定性。另外,呼和被強行拽出歌廳後,遭到對方毆打,而呼和屬於弱勢一方,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奮起反抗,造成的後果應屬正當防衛,構不成犯罪。

我國刑法明確提出,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一審法院興安盟中院並未採納這一意見。一審認定,呼和酒後在歌廳無端滋事,拉拽女性,引起被害人李某哲等人不滿,進而在歌廳外發生廝打,導致一死兩傷,其行爲構成故事殺人罪。呼和被判處死緩。

警察之子殺人疑案:一場混亂衝突,誰的刀奪人性命?

▷內蒙古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

存疑的證言

呼和殺人的消息在當時只有五、六萬人口的音德爾鎮上傳開後,劉鐵鋼懵了。

作爲一名公安幹警,劉鐵鋼認爲公安機關一切都按法律辦事,不會輕易冤枉好人。他的第一反應是:“肯定是我那小子乾的,不然警方爲啥抓他?”等案子進入到一審環節,他突然感覺不對勁。

案發次日,呼和在派出所做了第一次訊問筆錄。他這樣描述案發前後的情形:“李某哲摟着我出去嘮嗑,我倆就出去了,到了歌廳門口,他把我踹了一個跟頭,不知是誰用刀扎我右小腳一刀,我當時倒在地上,這時上來四五個人打我,我把腰間的甩刀拿出來,打開後開始捅人。”在這份筆錄中,呼和承認自己捅到了兩個人。

受傷後,呼和給當天一起去尚華歌廳的朋友久隆打了一個電話,久隆向深一度記者回憶通話內容:“那天晚上,呼和說的是自己讓人給捅了,問我兜裏有沒有錢,他要去醫院包紮傷口。”

案發當晚,久隆將與呼和通電話的真實情況告訴了警方,並形成筆錄,作爲證言提交給一審法院。然而,庭審時,這份證言出現戲劇性變化:呼和打電話說與李某哲在尚華歌廳打架了,他把李某哲用刀給捅了,還把另外兩個人也捅了。”

久隆向深一度記者補充了一個細節,被警方訊問時,他聽到呼和發出“啊啊”的聲音,大概持續了10分鐘,“好像在喊疼。”訊問結束後,警方並沒有讓他看筆錄,而是直接讓他按手印。

由王飛提供的會見筆錄顯示,辦案警察有對呼和刑訊逼供的嫌疑。“當時被抓後,他們問我事發過程,問我捅沒捅人,他(派出所民警)說如果你沒捅那是我捅的啊?然後他問我有傷嗎?我說有傷,並給他看,他就用手捏我的傷口,反覆問我捅沒捅人,我腿傷得很重,疼得受不了,而且他的手勁不斷加大,我就不得不承認捅了人。”呼和對律師說。

在內蒙古興安盟中院2008年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13份證人證言,一審辯護律師認爲,在這些言詞證據中,沒有一個證據直接證明呼和持刀捅人,只能證明其持刀來回劃拉。對此,呼和也稱,持刀劃拉是想提醒對方不要靠近自己。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13份證人證言中,4份證詞均出自衝突事件的參與者。其中,席某鵬稱,見李某哲與呼和在歌廳外大牌子邊爭吵,他和梁某偉過去拉架,並把他倆隔開,呼和便拿出一把刀亂掄,看見李某哲左胸在流血。

劉鐵鋼覺得流血的細節不符合醫學常識。他曾諮詢過不少醫生,得到的答案是,人體前胸沒有動脈血管,此處傷口不會有大量血液流出。

一審時,呼和的辯護律師也提出,證人證言與基本事實存在偏差,不能完全採信。但這番話並未引起關注。

矛盾最突出的證言是楊某(歌廳前廳經理)和劉某傑。

前者稱,有幾個人從人行道把呼和打到花池子裏,後來呼和拿出一把刀捅那幾個人,並拿着刀追着捅打他的那幾個人。

後者稱,見呼和被打倒了,有四、五人圍着。呼和起來了,有人要上去打他,他就來回掄胳膊劃拉,他們沒有上去,呼和跑了。

“如果他們沒有上去,我小子怎麼可能傷到人?”對此,劉鐵鋼哭笑不得。

存疑的不單是言詞證據,還有《屍體檢驗報告》。

2007年10月13日,扎賚特旗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的法醫對死者李某哲的屍體進行解剖,《屍體檢驗報告》當天出爐,遺憾的是,報告只有一名法醫簽字。

按照1998年修訂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鑑定人應當按照鑑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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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鐵剛用甩刀和軍刺製作出死者的傷口模型圖

命案中的刀

本案中,呼和持有的甩刀成了最大的爭議點。據其供述,該刀是女友作爲紀念品贈送的,平時並不隨身攜帶,案發那天,兩個朋友在他家看過這把刀,出門後才還給他,於是扣在腰帶上並帶進歌廳。

公訴機關指控稱:打鬥現場,呼和掏出隨身攜帶的甩刀紮了邢某平一刀,連捅李某哲腹部數刀,對周某亂扎,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呼和的家人堅持認爲,李某哲的死亡與這把甩刀沒有關係。每次鄰里街坊問起這事,劉鐵鋼都會重複地說,“我兒子是被冤枉的。”說這話時,他眉頭皺鎖。

在劉家人看來,“喊冤”不是沒有依據。

一份證據是《物證檢驗報告》。公安部提取死傷人員血跡後進行DNA鑑定,鑑定結論認爲,所檢呼和兇器刀尖部、刀柄部提取的斑跡來源於呼和本人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另一份證據是《屍體檢驗報告》。該報告結論認爲,死者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左軀幹部多處,左前胸部二處貫通胸腔,其中一處刀傷致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案卷顯示,呼和持有的摺疊甩刀系雙刃刀,於2007年10月13日凌晨2時左右扣押,距離案發時間僅過去2個多小時,呼和還被要求按上手印。劉鐵鋼據此分析,這把刀不可能是作案工具。

然而,一審時,一份由扎賚特旗公安局出具的說明材料,作爲證據提交到法院,這份說明特別指出,扣押物品清單所記載的“雙刃刀”爲筆誤。

據當地媒體《興安日報》報道,音德爾鎮派出所民警將呼和制服後,從其腰間搜出一把行兇的尖刀,呼和對作案過程供認不諱。此案告破,僅用50分鐘。

事實上,本案中,可疑的作案工具並非只有呼和持有的一把摺疊甩刀。

深一度記者調查發現,案發現場還出現了甩棍、剎車管和軍刺。一審時,邢某平、梁某、席某鵬在證詞中證實,在打鬥過程中,見到周某手裏拿着一把刀。根據案卷內容,公安機關曾將周某鎖定爲犯罪嫌疑人,多次對其進行訊問,但周某對此事拒不供認。

捲入衝突之中,呼和、邢某平、周某的身體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傷。《活體檢驗報告》表明,呼和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致右小腿皮膚皮下軟組織裂長12cm,屬於輕傷。扎賚特旗人民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書》認爲,邢某平屬於左側背部軟組織裂傷;周某屬於左肩及左側腰部軟組織裂傷。

案卷顯示,在打鬥過程中,周某持有的刀具爲單刃刀,型號爲AK-47軍刺,長40公分,刀刃長28公分,刀柄11公分,於案發第4天扣押。白某軍在證詞中說,他從案發現場的地面上撿過這把軍刺,然後拿回家放在牀底下。白某軍的祖母也在證詞中稱,其孫子白某軍拿回來一把長約40公分的刀,見刀刃上全是血,所以用水清洗了。

深一度記者調查發現,辦案人員並未及時將該軍刺送檢。此外,作爲物證,興安盟中院一審時,在證據展示環節,該軍刺沒有按規定進行展示。據劉鐵鋼回憶,這把軍刺被報紙包裹得嚴嚴實實的,辯護律師強烈要求打開,但工作人員拒絕作出回應。

警察之子殺人疑案:一場混亂衝突,誰的刀奪人性命?

▷當年的案發現場如今已變成小鎮主幹道

軍刺疑似失蹤

案發當年,劉鐵鋼是一名公安幹警。從1984年進入公安系統,在興安盟扎賚特旗東昇派出所工作期間,他寫過材料,當過戶籍警,也幹過內勤,退休前已升爲正科級,他沒想到的是,在職業生涯的最後幾年,兒子會背上殺人的罪名。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劉鐵鋼爲兒子奔波上訴,二審定案之後則是申訴。他堅持了十年,也碰了一鼻子灰。

在2008年撰寫的刑事上訴狀裏,劉鐵鋼認爲一審判決存在3條疑點。

其一,本案的言詞證據多處互相矛盾;二是軍刺沒有進行常規鑑定;三是本案無法排除死者被其同夥誤傷的可能。

鐵了心要打官司,劉鐵鋼又爲兒子請了一名辯護律師,他認爲一審法院作出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這名律師還告訴他,“呼和應該無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然而,劉鐵鋼向自治區高院遞交《刑事上訴狀》後,並沒有收到開庭的通知。

關於不開庭審理此案一事,內蒙古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給出的理由是:本案認定事實清楚。王飛告訴深一度記者,內蒙古高院因本案案情複雜,路途遠,曾書面申請延長審限一個月,延長審限的時間爲2009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8日。

蹊蹺的是,2009年1月7日,內蒙古高院已經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外,案卷還顯示,終審判決之後,按照內蒙古高院要求,興安盟公安局對AK-47軍刺進行涉案兇器上有無血跡的補充鑑定和對“屍體上創口形狀分析與兇器的對比說明”(下文簡稱“補充鑑定”),結果表明:經肉眼仔細觀察,未見該軍刺刀上有明顯血痕,排除軍刺形成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飛認爲,內蒙古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後,再由基層公安偵查機關進行補充鑑定,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序規定。

此後,劉鐵鋼多次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信訪局寫信反映情況,但始終沒有好的消息傳來。

每年農曆九月初二(注:案發時間2007年10月12日爲農曆九月初二),劉鐵鋼都睡不着。他像上了發條似的,待妻子熟睡後,他晚上11點一個人悄悄出門,此時的小鎮萬籟俱寂,路燈都已熄滅,伸手不見五指,“手指都模糊看不清,那些證人明擺着說瞎話。”劉鐵鋼憤懣不平地道。

劉鐵鋼還做過一項實驗。他輾轉買到一把與呼和持有的同一型號、同一規格的摺疊甩刀,在豬肉身上劃開一片小口,他發現,雙刃刀劃出的二創角爲上銳下銳,而根據《屍體檢驗報告》的描述,死者的二創角爲上鈍下銳,存在明顯區別。

儘管已收集了多項證據寄希望翻案,劉鐵鋼還是有一絲擔心。2018年9月,王飛前去興安盟中院閱卷,他發現,曾作爲證據出現在一審法庭上的歌廳錄像帶、甩刀和軍刺,如今下落不明,疑似失蹤。

前不久,王飛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委託北京一家法醫鑑定機構,對李某哲死亡的法醫鑑定問題進行了書證審查。2019年1月4日,審查結果出爐,法醫分析:呼和持有的摺疊甩刀刀刃長僅7.5公分;死者的胸部貫通傷從左鎖骨中線外側第7、8肋間的皮膚創口,貫通胸腔、縱膈、心包左前壁上側、心臟右心室3.5cm,從皮膚到右心室的創道長度應當大於10公分;胸部皮膚也沒有摺疊甩刀刀柄形成的抵壓傷。

結論指出,呼和持有的摺疊甩刀系雙刃刀,不可能形成死者的胸部損傷創口;現場提取的“AK-47軍刺”系單刃尖刀,刀長28cm,刃部最寬3.0cm,完全可以形成死者的胸部創口。

王飛認爲,本案最大的疑點在於作案工具的認定,公安部的《物證檢驗報告》足以排除呼和持有的甩刀爲捅人兇器,結論之日起,公安機關就應該調整偵查方向,將周某列爲殺害李某哲的重大嫌疑人,同時對其它所有可疑兇器進行偵查、鑑定,即使血跡被清洗乾淨,也應該進行DNA提取和鑑定。

“我只相信證據的力量、事實的力量,事實就是,我兒子沒殺人,他是清白的。”劉鐵鋼說。

(文中久隆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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